有关单位、有关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人事厅鲁教外函[2007]16号文件要求,现将2007年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申报截止时间为11月10日-15日。
二、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山东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应为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本科学历者应工作5年或5年以上,硕士以上学历者应工作2年或2年以上。
(三)一般应为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获得者,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贡献突出;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确需出国进修学习的,需所在单位重点推荐。
(四)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合格标准;外语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连续在同一语种国家学习或工作超过一年;申报并被录取后经培训外语水平后考试合格。
(五)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身心健康。
曾获得国家公派出国或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
三、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申请书;
(二)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获奖证书和科研成果复印件;
(四)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五)体检表原件;
(六)山东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意见表;
(七)单位重点推荐意见等其他补充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4份,A4纸版面,其中一至五项按顺序左侧装订,第六项不装订。申请书及单位推荐意见表可从山东省教育厅网站(
www.sdpec.edu.cn)和山东省人事厅网站(
www.sdrs.gov.cn)下载使用。
四、申报办法
11月15日以前,申报人员携所在单位同意申报的意见和申报材料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具体申报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人事处审核并报院领导同意后上报。
五、注意事项
(一) 各部门、单位要把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申报工作,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认识,认真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务必通知到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在推荐时,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优先推荐教学好、科研成绩突出的人员,切实把好推荐关。
(二)准备申请材料时,请务必认真查阅申请表填表说明。所有申请材料均须用A4纸打印或复印。
(三)外语成绩未达到出国留学标准的,如获得所在单位的重点推荐并提供其业务和外语水平的有关证明,原则上也可申报。
(四)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可申请省政府自筹经费的资助。申请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的人员,所有要求都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收费标准,申报人员每人交纳报名费、专家评审费500元。
(五)申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人事处咨询,咨询电话:国际交流与合作处:89626169,人事处:89626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