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有关规定

各党总支:

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共产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也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了进一步加强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组部组通字(1998)2号、鲁组通字(1998)3号文件的精神,现结合学校实际,对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一、党费收缴

党费交纳基数

1、在岗教职工党员党费交纳基数: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职补)+绩效工资(过节费/12)—工资单上的个人所得税。

2、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党费交纳基数:

离退休费+增资额+生活补贴

3、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无固定收入的自由职业者党员,按前一季度月平均收入为基数交纳党费。

党费交纳比例

1、在岗教职工党员党费交纳比例:党费交纳基数在3000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党费交纳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在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党费。

党费交纳时间

各党总支每月二十日前,收齐党费。每年六月二十五日,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将收齐的党费交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按时、按规定比例上交省委高校工委组织处。

其他情况

1、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代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为本人出具收据。

2、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3、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者,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的管理、划拨与使用

1、党费实行统一管理。学校党费除了按规定比例上缴外,由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党费设立单独账户,党费利息属于党费的一部分,不得挪作它用。

2、党费专款专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党委组织部严格实行党费不定期检查制度,在每年向省委高校工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同时,组织部、各党总支应每年向党员公布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党员及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

3、按比例回拨党费。除上缴的党费以外,组织部于每年初将党总支上年党费余额的30% 回拨,离退休党总支党费的余额全部回拨,先进基层党组织奖励金一并划拨。

4、党费的使用报销权限。各党总支使用党费,应事前经党总支研究同意,不得个人说了算。用于党员教育或党组织活动的发票单据,须由党总支两人会签,报党委组织部组织员,经组织员审签后,交组织部长签字,由党费中报销支出。

5、党费的使用范围。党费作为党组织活动及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可用于党组织活动;教育培训党员;订购党报党刊;购置理论书籍;表彰党内先进;救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对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适量的救济和补助,指那些不能以单位行政补助费中解决的特殊困难补助),不得利用党费从事其它活动。

6、建立党费收缴使用档案。党总支对党费的收缴、使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认真记录每笔党费的数额、党组织活动的内容及形式、参加活动的党员人数,经费支出明细等。党费收缴和使用记录要立卷建档,妥善保管。并认真做好工作调整中党费档案的清收、交接工作。接管党费人员应使用移交的帐薄连续记帐,不可自立新帐。

7、严格遵守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为保障党费的合理使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及行为,党组织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8、确保党费与思想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各单位的思想教育经费除用于教职工教育活动,还可以用于党组织活动,党总支负责人在与行政领导事先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使用,使教育经费和党费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委组织部

200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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