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安全,防范资金运营风险,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校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发生的,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个人)的资金,包括各类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第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应收及暂付款业务的办理,保证借支的用途与实际业务相符,借款手续需符合规定。按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占用学校资金。
第四条 应收及暂付款的办理原则
1.严格预算控制。暂付款需有经费指标,对无预算和超预算的不予支付。
2.公款公用。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管理等业务的支出,与学校业务无关的个人借款,一律不予受理。
3.坚持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
4.应收及暂付款只限在职职工办理。
超出本原则范围的借款不予办理。
第二章 应收及暂付款的审批
第五条 应收及暂付款的办理方式
1.办理支票借款,应详细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支票领用单”的各项内容,并加盖部门行政公章,借款内容需填写齐全。
2.办理现金借款,应详细填写“借款单”(一式三联)的各项内容,需加盖部门行政公章,借款内容需填写齐全。
3.办理异地汇款(无发票),需提供相关合同或“审批报告”,并填写“借款单”(一式三份),加盖部门行政公章,借款内容需填写齐全。
第六条 应收及暂付款的审批权限
1.支出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由部门党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支出金额在1万元—3万元(含3万元)的,由部门党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支出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部门党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2.部门暂付款累计超过三笔的,需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累计超过五笔的不予办理。
第三章 应收及暂付款的核销
各种应收及暂付款(借款)凭据一经支付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个人及审批人要承担还款责任,严格按照还款日期办理核销手续。
第七条 应收及暂付款的还款要求
1.工程、设备、教材、图书等的应收及暂付款,原则上需在公历年度内办理结算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结算的,应提供书面说明,经部门党政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2.部门及个人借款有关责任人要在业务或项目结束一周内办理结算手续;虽已借款但暂时没有使用的款项,要在3日内归还借款;对特殊情况不能归还的借款,借款人需在一周内书面陈述理由并做出还款计划,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总借款期不能超过60日(自然天数)。
3.调出、出国等人员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先核销借款,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4.借款人去世,财务部门在支付抚恤金、药费报销等款项前,先结清各项借款。
5.支票的借用需在当月月底前归还。
未包括的其他借款事项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和个人在核销应收及暂付款时,应严格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现金管理制度》、《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支票管理制度》、《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财务票据管理制度》、《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暂行规定》、《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的要求,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第四章 应收及暂付款的清理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总额及资金占用时间。清理工作包括日常清理、定期清理、专项清理。
第九条 日常清理主要是针对各种应收及暂付款的资金占用情况随时进行清理。
定期清理是指财务部门对应收及暂付款开展的全面清理工作,定期清理时间为每半年一次,并对数额较大、占用时间长的应收及暂付款实行重点清理。
专项清理是指针对科研借款、差旅费借款、设备购置或工程预付款等不同用途的借款,开展有针对性的清理。
第十条 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0日。超过60日的暂扣借款人工资(不超过月工资额的50%)视同催报;超过90日(含90日)的视为拖欠公款,财务部门继续暂扣借款人工资,并按借款金额的10%收取资金占用费上缴学校;超过120日(含120日),财务部门继续暂扣借款人工资,并按借款金额的20%收取资金占用费上缴学校,并停止办理借款人及其所在部门应收及暂付款业务,直至借款额及资金占用费结清。
第十一条 已尽追索义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被确认为坏账,由负责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说明原因、提出申请,同时将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认可,经校财经领导小组、校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确认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未经上述程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核销任何应收及暂付款。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要积极追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以现金方式支付、额度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应收及暂付款,需提前一天向财务部门申请;额度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应收及暂付款,需提前三天向财务部门申请;额度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应收及暂付款,需提前五天向财务部门申请,以便备款。
第十三条 教学实习借款需根据教学计划、年度预算分配指标,报教务处审核方可借款。实习结束后需经部门党政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审核。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现金管理制度》、《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支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省级和国家级科研项目预支的经费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后,可在项目实施期间逐步结算,调研费、差旅费和零星费用可借现金,大额支出使用支票形式付款。1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内各单位(部门)及个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