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现金、支票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现金、支票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统一管理的财政制度和监督机制,改善现金、支票管理办法,合理运用学院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我院的教学、科研活动服务,现对现金、支票的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依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福利;
2.个人劳务报酬;
3.人民助学金;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1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为控制现金流量,保证现金合理使用,各部门在支取现金500元以上的数额时,必须提前一天向财务处出纳人员报数,以便财务处与银行联系做好提款计划,严禁不提申请报告做高额现金支取。如违反规定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更不负不能提供现金的责任。
二、账支票的使用范围
转账支票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结算现金超过100元,原则上应使用转账支票结算。各部门领用支票时,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开具证明或电话通知出纳人员,超过1万元的支票,必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否则不予办理。领取支票后,必须在五天内到财务处办理结算。不按规定的时限结算财务处有权拒付该部门第二笔经济业务,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应负的法律责任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有以下情节的属于违法违纪行为,应追究责任:
1.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2.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的;
3.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4.互相借用现金的;
5.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6.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银行的;
7.保留帐外公款的;
8.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学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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