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工美院办字〔2014〕24号

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业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总原则。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保障资金平稳运行,合理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执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四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反映了预算年度内学校的资金收支规模、业务活动范围以及事业发展目标、计划的规模和方向,是学校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包括:上报上级部门预算(以下简称“财政预算”)和校内预算。
财政预算由学校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等组成,是上级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该预算下达后即成为编制校内预算的主要依据。
校内预算是财政预算的进一步深化和落实,是财政预算执行的补充和完善,分为校控预算、部门经费预算。校控预算是由学校日常运转中金额较大的基本支出费用以及设备购置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组成;部门经费预算按部门类别又分为教学部门经费预算、行政管理及教辅部门经费预算,为校内各部门职能正常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预算由校财务处制定,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党委会批准实施。
第六条 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有关事项。
院长办公会负责学校预算管理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批准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校内预算、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及年终财务决算。
(二)督促学校预算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设;
(三)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提交学校党委会通过有关决议事项。
第七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协助院长办公会管理学校的预算,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修改、完善学校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修改财政预算方案;
(四)审议、修改校内预算方案;
(五)审议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
(六)监督、分析、审查预算执行情况;
(七)审议、修改学校的决算报告。
第八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预算的具体实施及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收集分析各部门提供的预算编制资料,审核汇总编制财政预算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同意后及时准确地上报主管部门;
(二)以提高资金效益、加快预算执行为基本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各部门的项目申报资料以及实施各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确定申报项目方案;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编制校内预算,并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校的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落实各责任部门具体预算方案,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四)根据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五)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监督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部门管好用好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七)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九条 各预算责任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财政预算的编制要求,提供相关归口项目预算编制数据;
(二)根据学校总体目标和本部门的具体任务,按要求编报本部门年度预算方案;
(三)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四)坚持财务报销审批和会签制度,合理控制本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防止前松后紧、相互挤占的情况,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障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合理安排项目支出进度,不搞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积极稳妥地编制收入预算,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十二条 按照“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勤俭节约”的要求编制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首先要保证用于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并坚持适度从紧;其次按学校实际发展和建设、项目效益、实施的可行性和进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安排各项专项支出。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所有收入全部由学校统一调度使用,全部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要从学校和各单位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五条 财政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采用零基预算法编制综合预算,同时采用定额定向的方法分配内部预算。
第十六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
(一)财政拨款(补助)。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拨款,包括教育经费拨款、预算内投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拨款等,其中教育经费拨款按核定的定额测算。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按收费标准测算。
(三)批准留用的教育及医疗收费。反映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的收费。
(四)事业收入(不含教育及医疗收费)。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按照有关要求测算。
(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学校所附属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八)其他收入。学校取得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从相关单位取得的赞助和支持收入等。
(九)收入预算资金来源还包括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和上年结转等。
第十七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按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教育事业支出。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业务类项目支出、投资类项目支出、发展类项目支出等。
1.基本支出
⑴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按核定的人数和工资、津贴、奖金等标准测算。
⑵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规定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规定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
⑶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根据单位、业务性质,依据国家、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和支出定额标准测算。
2.项目支出
⑴业务类项目支出。指为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在日常公用支出以外,用于购买与单位业务活动紧密相关的公用支出项目和各项特定补助项目。如印刷费(大宗)、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大型)、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咨询费、手续费、租赁费、其他专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投资类项目支出。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等方面的投资类项目。根据资金性质和来源渠道,可分为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和其他资本性项目支出。
⑶发展类项目支出。指国家和省设立的有关支持经济、社会事业等方面发展的专项支出、基金项目及其他固定用途的项目。
项目支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测算。
(二)经营支出。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主管部门对附属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各单位的补助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指学校按规定上缴上级部门或单位的支出。
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年度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亦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由财务处向全校各部门传达财政预算编制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供预算编制基础数据和专项申报材料并报财务处。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校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党委会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一上)。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对原预算方案进一步细化、调整,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二上)。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二下),传达校内预算编制要求。学校财务处根据预算年度的收支总量统筹安排各部门建议数,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议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执行。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预算经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
第二十五条 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学校。
第二十六条 各经费使用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的要切实保障项目执行进度,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
第二十八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若遇非常事件不得不调整或调剂预算时,按下列原则和程序办理:
(一)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任务较大变动时引起的年度预算调整,有关经费使用部门提出书面调整申请报告,报财务处经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调整年度预算。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对收支影响较大、确需调剂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调剂权限必须与审批权限一致;二是调剂只能此增彼减,不得突破预算;三是调剂须有利于提高效益,加快实施进度,促进工作。
预算调剂程序:有关经费使用部门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提出书面申请,报财务处审核后,经分管财务校长审批方可进行调剂。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在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学校各级预算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控制,并按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算执行效果,并对预算执行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校预算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决 算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在年度终了,要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表。校内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决算的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关决算数据,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四条 决算报表及相关财务分析报告完成后,须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提交院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查、批准,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如遇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变更,预算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预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 日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04〕31号)同时废止。

学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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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佛山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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