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创作处

关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我校科研工作保障水平,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共同签发的鲁财教[2008]16号《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原鲁工美院办字[2004]2号《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见科研处网站)中经费支出范围,以《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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