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术活动资助基金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鼓励和支持各教学单位进行学术研讨、学术交流,推动我院科研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提升我院在全国高等艺术教育中的学术地位,确保在2008年前后实现把学院建设成为“国内高水平设计艺术大学”的奋斗目标,特设立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术活动资助基金,并制定本规定。
一、学术活动资助基金范围
1、由我院系(院)、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大、中型学术活动。
2、国际、国内的著名学者、专家应邀来我院举行的学术报告或其它学术活动。
3、由院科研处认定的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学术活动资助基金原则
1、由学院组织的大型学术活动,资助活动经费的金额由院长办公会决定。
2、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学院根据各部门所承办学术活动的规模、级别、人数等将给予3000—15000元的经费资助。
3、本基金所资助的学术活动一般应是我院为主办单位,非学术性和非以我院为主办单位的学术活动均不在资助之列。
4、个人画展、个人设计作品展均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三、学术活动资助基金来源及资助办法
1、学术活动资助基金由学校每年从科研经费中单独设立,每年为10—15万元。
2、学术活动资助基金的使用按学院财务报销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各教学单位、部门应将学术活动列入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开学后第二周报送科研处,否则学院将不予资助。
4、资助经费在3000元以下者(含3000元)由科研处审批,3000-10000元者由分管院长审批,超过10000元者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5、获得本基金资助的学术活动,结束后应由活动负责人撰写500-1500字的总结报告并附经费结算报告送科研处备案。
四、其它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科研处
二OO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