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外实习基地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学院产、学、研的结合与发展,保证我院学生有良好的实习场所,进一步保护我院的无形资产,规范我院校外实习基地的审批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建立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外实习基地需经系、部申报,学院批准后,由学院统一签订合作协议、授权、挂牌。其他任何个人或部门无权自行批准我院校外实习基地。
第二条 我院校外实习基地每年5月审批一次,本年度逾期者不再办理审批,可在下一年度进行申报。
第三条 我院将对批准后的实习基地实行统一挂牌,标牌由学院统一设计、制作。
第四条 我院校外实习基地实行三年复审制度,即我院对校外实习基地资格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通过者继续担任我院校外实习基地,没有通过者取消我院校外实习基地资格。
第五条 我院校外实习基地挂牌后需承担至少三年,每年至少一次的学生实习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的实习任务。每次实习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协议到期的校外实习基地,根据双方的合作意向与成效可继续签订协议。
第六条 我院校外实习基地应在学生实习期间提供实习场地、用具及其他便利条件。我院学生在实习期间利用所学专业知识为实习基地提出合理化建议、产品设计等,以达到“互利互惠”的目的。
第七条 校外实习基地的考察、审批、管理工作由学院科研处负责。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管理办法发布之前各部门建立的校外实习基地需重新登记审批。
科研处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