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鲁工美院办字〔2016〕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学校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制度,对学校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确认和评价。

第四条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目的是保证学校预算的有序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进一步促进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五条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进行,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审计重点。

                  第二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预算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三)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合规、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学校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是否经规定程序审批并获得批复;预算经费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下达。

(四)预算调整有无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并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五)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规定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相互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第七条 学校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及在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等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开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不及时入账等情况。

第八条  学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四)专项资金、代管经费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政府采购支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学校预算执行结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与年度预算计划有何差异,有无赤字,原因何在;

(二)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分析预算执行的效益情况,重点检查基本支出进度是否与有关事业计划完成的进度相协调;项目支出的效益或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项目立项的预期效果。

第十条 学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编报要求。

(二)财务决算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帐表数字是否一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能否如实、正确、完整地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收支结果。

(三)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纳入财务统一核算与管理,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五)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是否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

(六)会计报表指标分析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七)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三章  审计实施与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参加学校有关预算、决算工作会议。

  2.要求学校财务部门和其他单位按时提供有关预算编制管理制度、年度预算编制、调整及有关批复文件、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年度决算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3.召开与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

  4.制订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关制度,由学校批准后公布实施。

  5.检查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及其他经济业务活动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6.检查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他电子数据和资料。

  7.对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8.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采取“事前参与、事中跟踪、事后审计”的方式进行。

(一)事前介入:在学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审计部门了解并取得财务管理部门预算编制的情况,了解上年度有关加强预算管理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为事中和事后审计打下基础。

(二)事中跟踪:每年十月,对当年已经确定的审计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检查预算收支进度。对于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事后审计:每年年初对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内部管理工作,制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计划,并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安排适当的审计人员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组成审计组。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由审计部门提出建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审计项目委托审计实施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07]2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委托。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了解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并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风险和具体审计方法,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正式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按照审计法规和制度的要求配合审计,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学校及相关部门财务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关预算编制、管理、调整的规定、办法、会议纪要以及校领导的批示文件等;

(三)年度预算及其编制与调整说明和批准文件,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通知和预算追加调整通知;学校内部部门经费预算指标分配计划及其调整方案与批准文件;专项项目预算编制与批复资料、文件;与预算及其编制和调整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预算执行相关的主要资料,包括:学校教育经费基本支出预算安排和执行的资料和批复;学校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执行的资料和批复;修缮工程与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文件、有关合同协议和工程预、决算书。联合办学、技术合作、房屋场地出租及其他经济合同协议;收费发票及批复;有关设备物资采购验收记录、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等资料。

(五)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账务资料,包括:各项拨款通知单、拨款对账单和银行对账单;预算收支的账簿、报表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文字报告;被审计年度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

(六)财务决算报表审计资料,包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年度决算编报的文件、通知;年度帐务系统或相关书面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报表说明;有关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资料;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报废、转作投资、无偿调拨、捐赠、毁损、丢失处理等)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七)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文件或依据等。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前,被审计单位需签署审计承诺书,对其所提供的会计账表、文件、证明材料及其它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承诺;就有无“小金库”、重大违法违纪事项、或有损失进行承诺;就会计方法是否一致等进行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依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干涉。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四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利用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定稿,正式提交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研究,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报送主管校领导批复后,送达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认真落实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和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对重大违规事项,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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