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

鲁工美院办字[2007]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经济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的监管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鲁教审字  [2001]2号文)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因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国有资产对外租赁、接受或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等经济行为,以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或部、处、二级学院)名义与其他法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审计,是指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审计处对标的额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的合同在签订之前进行的审查、复核和签批,对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对合同标的结算情况的审核;对标的额一万元以下的合同进行的备案及抽查。本办法所称合同审计,不含基建(修缮)工程合同结算审计。对于基建(修缮)工程合同结算审计,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鲁工美院字[2003]26号)  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合同审计的目的是规范经济行为,降低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和纠纷,维护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合同审计要遵循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原则。  
第六条  合同审计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的规章制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招标中标通知书等。  
第七条  合同签订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合同当事人的资质信誉、经营范围、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情况审查;  
2  、合同的内容是否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相符合,对当事人能否产生法律约束力;  
3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否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合同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且具有可行性。金额较大,对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建设和发展影响较大的合同是否进行了可行性论证,  是否按照学院规定进行了招标;  
5  、合同的效益性审查。货物采购及加工合同,主要是对产品的性能、质量、供货条件、成本、价格进行分析对比,加以评价;建筑工程合同主要是对工程造价、工料定额、费率、工期、奖罚、结算方式等项目进行分析比较,确定其合理性;  
6  、合同的违约条款规定是否明确,违约处理方式和罚金在合同条款中表述是否清楚、确定;  
7  、合同文本条款是否格式规范、要素齐全、用词准确。
第八条  合同履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履行合同的主体是否是合同的当事人,有无由他人代为履行合同的行为;  
2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所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经过验收,入库手续是否完备,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价格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3  、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地点是否与合同约定相同;  
4  、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期限和逾期罚款是否执行合同规定;  
5  、以分次、分期、分部履行的方式签订的合同,其履行方式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6  、合同的履行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税费、海关报关费、通讯费、成品保护费等)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优惠承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7  、合同履行期间,标的结算方式和对合同当事人的奖惩是否执行合同的约定,是否考虑合同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因素;  
8  、合同当事人违约,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追究和处理。  
第九条  合同变更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合同的变更是否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技术上是否经过专家的论证,有无变更图纸或说明;  
2  、合同的变更理由是否充分,有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对一方当事人不合理、不公正的变更;  
3  、合同的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评价和处理方式是否合理。  
第十条  合同解除和违约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合同的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合同依据国家政策变化,发生不可抗力,企业关闭、停产、转产、破产,对方违约,四个条件之一即可解除合同);  
2  、合同当事人出现逾期、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违约行为时,是否进行责任追究,违约金的处理是否恰当;  
3  、解决合同纠纷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的纠纷,处理是否合理。  
第十一条  合同审计应报送的资料:  
1  、合同签订审计时应报送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双方协商拟定的合同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考察资料等与拟定合同文本有关的资料;  
2  、合同履行审计时应报送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已到货物的验收单、入库单,分部、分项的验收报告,预付款和结算款项说明。对于供货合同还应报送货物票据和设备、材料清单;  
3  、合同变更审计时应报送变更签证、变更图纸、变更结算书、原合同等资料;  
4  、合同解除和违约审计时应报送原合同、解除和违约理由说明、责任追究方式、方法和违约金计算书。  
第十二条  合同审计的程序:  
1  、审计人员参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的招投标活动,监督其程序的合法性,参加对中标单位的考察,掌握中标的具体情况,为合同签订审计收集和掌握第一手资料;  
2  、标的价款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经济合同,主管部门根据不同阶段将应报送的资料送审计处进行审计,审计处在收集资料、市场调查、审查材料、分析论证、复核计算的基础上,对合同签订审计在三个工作日内,合同履行审计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和处理意见。合同签订审计时,主管部门要根据审计处提出的审计意见修改合同条文,然后方可签字和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审计、合同履行审计、合同变更审计、合同违约和解除审计时,审计处根据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国家和地方政府现行的政策法规、建筑定额、有关的经济指标计算规则进行审核,并在合同会签单上签署审核意见,必要时,可出具《经济合同审计意见书》,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案。  
3  、标的价款在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的经济合同,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进行审核处理,合同签字盖章后应报审计处一份进行备案。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定期对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和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的经济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标的价款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经济合同签订时,未经审计处审计并出具审签意见或主管部门没有根据审签意见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合同文本不得签字盖章;标的价款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经济合同结算时,未经审计处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的,不得进行财务结算。禁止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后报审;不得在相应经济活动开始进行或完成后补签合同,特殊情况经审计处同意并报校领导批准补签的除外。
第十四条  经审计查明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及时上报校领导,查清事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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