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鲁工美院办字[2004]48号
为规范我院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学院所有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工作中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的总称。
第二条 我院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廉洁从审,秉公执法,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三条 我院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学院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忠于职守,克己奉公,勤奋工作;
2、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审计,保证审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
5、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
6、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对在执行审计任务中知悉的国家、学院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8、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审计人员守则,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努力奉献;
9、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审计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在实施审计期间,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任务的宴请;
2、到外地或有关单位调查研究时,食宿应当执行当地接待标准;
3、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4、不受贿、索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5、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第五条 学院及审计室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执行本规范好的审计人员应进行表扬、奖励。
第七条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由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本规范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