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孙长林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鲁工美院办字〔2014〕15号
孙长林同志是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的主要创建人,为学校的创建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关于授予孙长林同志“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终身荣誉奖”的决定》(鲁工美院〔2008〕68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设立研究生“孙长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格优秀,学业成绩突出,科研、创作、社会服务方面表现优异的硕士研究生。
为做好研究生“孙长林奖学金”评选工作,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人员范围
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取得我校学籍,足额交纳学费,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且修完应修学分的研究生,均可参评。
二、评选基本条件
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项基本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一)思想积极上进,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专业课程成绩在同专业学生排名中居于前1/3,无不及格或需重修的课程。
(四)科研、创作能力突出,参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及奖励办法》规定的成果范围和计分方法对申报人的科研、创作成果进行统计排序,位次居所有申报者的前 1/3,无学术不端行为。
若获得特别重大的成果或奖励,如独立或以本人为主(前3位)获得国家级项目和奖励,可不受第(三)、(四)条之限制。
三、评选时间、名额及奖励金额
研究生“孙长林奖学金”于每年9至10月份组织评选,每学年按在校研究生人数的1%评定,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0元。
四、评选、发放程序
(一)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孙长林奖学金”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处。
(二)研究生处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对申请者是否符合评选基本条件作出鉴定,推举、确定初选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孙长林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学校研究生“孙长林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对初选名单进行最终评定,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通过的申报者方可当选。
学校研究生“孙长林奖学金”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包括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
学校研究生“孙长林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四)最终评定结果公示3日。若公示无异议,由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孙长林奖学金”的具体发放工作。
五、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者,学校将撤销其获奖资格、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其责任。
六、本办法自2014年9月施行,由学校研究生“孙长林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孙长林奖学金”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