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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鲁工美院办字〔2014〕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和创作,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励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延期或休学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政策的制定,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评审要求,严格执行标准,认真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三章 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次,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为: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九条 原则上研究生一年内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孙长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中的一项,不能重复获得。

第四章 评审方式与条件

第十条 一年级新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排序并分学科方向评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生学业奖学金: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二)经查实在入学考试及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三)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五)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或需重修的课程;
(六)按时完成学位论文(毕业作品)开题报告、中期汇报及其他必修环节;
(七)积极参与科研、创作和各类实践活动,成果丰富,无学术不端行为;
(八)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并足额缴纳学费。
第十二条 二、三年级学生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其成果须为读研期间取得,但再次评审时不得重复使用已用材料;以原件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推荐,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材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研究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和支撑材料。未按时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对申请人的学习成绩、科研及创作成果、实践活动、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审核评定,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推荐,确定初评推荐人选。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初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当年12月底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对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即取消评审资格并全额收回已经发放的学业奖学金,同时依据校规校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开始执行。2014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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