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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2011年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为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设立集体户口的函》(鲁公户[2003]10号)的规定,为了给广大应届毕业生就业提供方便,对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采取“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由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接收及落户手续。
一、接收条件
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普通高校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的未婚应届毕业生可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
二、接收程序
第一步,非师范类毕业生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sdbys.cn);师范类毕业生登陆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www.sdgxjy.com),通过职位搜索中的快速搜索查找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投递简历。
第二步,经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向毕业生发出签约邀请,毕业生同意后应约。
第三步,应约毕业生从网上下载打印《山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到省人才服务中心代理部或上述各校“先落户后就业”办理现场签订《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协议书》并缴纳一年档案管理费240元。
第四步,由毕业生主管部门为毕业生签发报到证。毕业生报到单位为: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
第五步,毕业生本人持相关材料到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落户手续。
三、落户手续
1、落户期限:提交落户材料时间截止至毕业当年10月31日。
2、户籍地址:济南市燕子山路2-1号 邮编:250014
登记机关: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派出所
3、落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协议书》A4纸复印件1份;
(2)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及A4、B5复印件各1份);
(3)户口迁移证或户籍卡(原件及B5复印件各一份);
(4)身份证A4纸复印件1份(注明年龄、身高、联系电话及婚姻状况);
(5)一寸照片1张(照片后注明姓名);
(6)落户工本费5元(代派出所收取)。
四、服务内容
1、管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出具与档案有关的各类证明材料;
2、负责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的确定;
3、按照有关规定承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初级职称确认;
4、代办养老和医疗保险;
5、帮助择业期内落实了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办理解约手续。
五、其他注意事项
1、人事档案转出或结婚登记时,必须提前将户口迁出。
2、户口挂靠期间我中心不提供婚姻、计划生育方面任何证明。
3、户籍管理期限为2年。


业务受理部门: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
业务受理地点:济南市燕子山路2号 省转业军官培训中心 625室(乘K107、110、75、101到燕子山路北口下车;或到公交总公司下车西行至燕子山路北口路东)
业务受理电话:0531—88597972 88921137

学校地址

长清校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1255号

千佛山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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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9626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