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处

校级文件:关于印发《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工美院办字202325

关于印发《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231130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学校为保证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法定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

(二)资产增量与存量相结合;

(三)调剂、租用、购置等相结合;

(四)厉行节约、讲求绩效、绿色环保。

第四条 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二章  配置方式

第五条  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资产配置应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六条 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学校应推进内部资产调剂,积极参与使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搭建的资产调剂平台进行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固定资产调剂和共享,调剂和共享情况作为资产配置、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租用是指以一定费用取得资产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通过租用方式配置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

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对于资产处置后的更新申请,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的,优先予以安排;对于新增的资产购置申请,应当结合单位资产存量和业务需要从严控制。

 建设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建设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事项须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第十条 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 资产配置标准及配置条件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技术性能和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标准应按照保障履职需要、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相对稳定的原则制定,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配置资产时有国家、行业和省配置标准的,应严格按照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结合学校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

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配置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按照上级有关配置规定要求执行;专用资产配置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及上级主管部门制订发布的配置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且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

(二)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要更新;

(三)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四)其他应当配置资产的情况。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组建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通过调剂、租用等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由主办单位按照配置标准和程序报批,会议、活动结束或机构解散后,资产应按规定纳入学校公物仓管理。

第四章 资产配置相关预算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属于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的,相关预算的申请、审核和批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按照省级部门预算规定程序和学校预算管理、项目库管理等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学校在编制单位预算时,根据业务需求、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等编制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形成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表并送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涉及新增土地、房产和公务用车项目的,应事先按职责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中属于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制范围内的资产,应按照程序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追加相关预算的,按照上级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家具、基础软件等,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设置资产账簿,将相关信息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进行动态维护,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配置使用绩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产配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资产、超标准配置资产、超出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配置资产等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配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3113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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