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员岗位管理细则
(鲁工美院办字[2008]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管理目标。为维护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确保实验教学质量,突出实践教学特色,规范和加强实验员管理,增强实验员的责任感,保证实验设备正常运行,妥善处理并杜绝教学实验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明确职责。本《细则》作为实验员责任检查的依据。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遵守制度。实验员应严格遵守学校职工考勤制度,服从工作安排,按时签到上班,按时下班,有事(病)请假。
第四条 提前到岗。实验员应在每次实验课前约10分钟(由授课教师指导实验的,应在教师到岗后)打开实验教室门并将相关设备通电待用。
第五条 在岗形象。实验员在岗期间应着装得体,注意形象,严于师表,语言得体,尊重学生。
第六条 勤于巡查。实验员应掌握教学课表和实验课表。在实验课上课期间,实验员应勤思、勤查、勤管,做到动态巡查,及时主动解决实验中的问题,不做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
第七条 流动公示。实验员由于正常的管理工作需要而暂时不在本岗位时,应在明显处公示自己的去处、时间段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值班安排。实验员应当服从值班安排,并且在值班中尽心尽责,确保不发生问题。一旦发生问题,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九条 业务素质。实验员应坚持自学、自我培训,努力更新知识,做到一专多能,能够适应多种岗位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实践教学辅导。实验员应配合上课教师解决实践教学中的技术问题,并对学生使用设备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实验员应精心管理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实验设备,保证实验设备安全,确保实验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教师协管。实验员应对实验教师进行实验室协管工作宣传,监督其协助管理实验设备、学生定位签名、课程登记交接和实验室卫生等。
第十三条 核对数量。实验员应经常按实验室核对设备清单与实物的数量并记载其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定时保养。实验员应每周(尤其学期末)对设备进行全面保养、擦拭、清理一次。
第十五条 及时维修。实验员应对问题设备及时进行维修(包括联系设备供应商售后服务)。对于较小问题应于一个工作日内解决;较大问题应于五个工作日内解决;大问题应于两周内解决。每次较大规模的维修应及时填写《实验设备维修登记表》。
第十六条 丢失赔偿。设备(或部件)丢失的,实验员应及时向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报告,并进行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设备安全。在实验课课后,实验员应保证实验设备是按照操作规程关闭的,其配套门、窗、电也是关闭的,并且不存在任何不安全隐患。
第四章 考核与处理
第十八条 人员考核。在每学期期末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组织开展对实验员的学期考核工作。考核标准依据本《细则》中各项条款,如有违反则学期考核为不合格,连续两次学期考核为不合格者将报送人事处予以解聘。
聘用人员在聘任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务处将报送人事处,申请解聘处理。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被聘用方达不到岗位条件要求的;
2、严重违反或不履行《实验员岗位管理细则》内容的;
3、由于工作失职发生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
4、由于违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
5、利用学校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7、由于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另有规定的,实验员应继续遵守相关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 此前实验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