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教学质量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鲁工美院办字[2010]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质量工程与教学改革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鲁财教〔2008〕67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教学质量工程经费范围包括国家创新人才改革创新实验示范区、国家(省)实验示范中心、特色专业、品牌专业、优秀教学团队、精品课程、教学成果奖、教改立项、优秀教材等经费。
第三条 工程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财务部门要按项目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工程经费要严格用于指定用途。具体支出范围为:
(一)品牌、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工程经费只能用于资料费、购买软件费、计算机耗材、专业教材出版印刷费、必要的小型设备购置及维修费和聘请指导专家的酬金、交通及食宿费。
(二)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工程经费只能用于网页设计费、视频录像制作费、资料费、课程教材出版印刷费、课程网络租用费、计算机耗材和聘请指导专家的酬金、交通及食宿费。
(三)教学改革项目。工程经费只能用于资料费、购买软件费、计算机耗材、项目教材出版印刷费、必要的小型设备购置及维修费和聘请指导专家的酬金、交通及食宿费。
(四)省级优秀教材项目。工程经费只能用于教材打字复印费、资料费、计算机耗材、教材出版印刷费和聘请指导专家的酬金、交通及食宿费。
(五)优秀教学团队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业务培训、资料购置、成果发表、学术交流、调研差旅等。
(六)教学成果奖励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负责人支配。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规定开支使用工程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经费支出由教务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通过验收后,方可办理财务结账手续。教务处提取项目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用。
第六条 工程经费当年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该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工程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校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0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