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优秀教学成果及优秀教材计分办法(修订)
鲁工美院办字〔2014〕13号
为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激励广大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加强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鲁工美院办字〔2006〕56号),除了对各级优秀教学成果予以奖励之外,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另对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材获得者计算相应的教学研究工作量,并发放相应的教学研究津贴。
一、教学成果奖工作量计分办法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统一计为100分;省部级一、二、三等教学成果奖分别计为60分、40分及30分;厅局级一、二、三等教学成果奖分别计为30分、20分及15分;校级一、二、三等教学成果奖分别计为15分、10分及5分。
二、优秀教材奖工作量计分办法
国家级优秀教材每部计为100分;省部级优秀教材一、二、三等奖分别计为60、40分及30分;厅局级优秀教材一、二、三等奖分别计为30分、20分及15分;校级一、二、三等教学成果奖分别计为15分、10分及5分。
三、共同署名的计分办法
如上述奖励为共同署名,则计分办法如下:(合作项目只计算到第五人)
2人:依次为成果总分值×0.6、×0.4;
3人:依次为成果总分值×0.5、×0.3、×0.2;
4人:依次为成果总分值×0.4、×0.3、×0.2、×0.1;
5人:依次就为成果总分值×0.38、×0.28、×0.19、×0.09、×0.06 。
四、工作统计及津贴发放
工作量由教务处负责统计,并给有关人员反馈,无异议后由教务处统一交人事处发放津贴。教学研究成果奖励直接由财务处发放。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工作量的奖励由财务处按照学校及财务有关规定予以发放。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