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教授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鲁工美院办字〔2015〕2号
为了推进教学研究,营造良好的教学学术氛围,倡导“尊师重教”之风尚,鼓励和支持我校教授进行教学研讨、学术交流,发挥教授的专业引领性、带动性和示范性作用,提高我校广大教师的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育人水平,推动我校专业教学向更高层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人员范围
在教学和学术方面具有较高造诣和丰富的积累,在某一专业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学术成就,为我校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做出了建设性的贡献,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德艺双馨,并由我校聘任的资深教授、返聘教授以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协会担任职务的教授。
二、举办形式
主要以系列讲座、研讨会、座谈会、学术报告、演讲、展览(个人画展、书法展、设计作品展等)、出版纪念专刊(论文集)、摄制纪录片等形式举办教授从教、从艺周年纪念活动,开展教学、学术交流和研讨。
三、举办单位
教授教学学术活动一般由学校主办,由教授所在单位或退休前原单位承办。教务处作为教授教学学术活动的管理部门,负责整体工作的管理、协调与督导。
四、主要内容
教授教学学术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教授从教、从艺经历回顾,教授在教育教学和学术方面取得的成绩与贡献的总结与展示,在相关专业领域的教学研究与学术探讨,教学经验交流与研讨,以及其他专业性、学术性、前瞻性的内容等。
五、组织管理
教授教学学术活动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教授教学学术活动,将其纳入学期工作计划和预算,精心组织与策划,确保活动质量。
1.各教学单位应于每学期放假前两周内,向教务处报送下学期教授教学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方案和预算。
2.组织方案、经费预算报教务处,由分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超预算范围内的开支由承办单位自行解决。
3.教授教学学术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承办单位应将活动总结报告送教务处备案,并将全套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图片、声像及其他电子文档等)报送学校档案室存档。活动总结报告应包含活动名称,承办单位及负责人,举办时间,举办地点,活动形式与议题,规模和被邀请参加会议人员的基本情况,活动筹备组名单,收到的论文情况,活动日程安排,活动水平评价、收获和成果等。
六、经费管理
1.为支持教授教学学术活动的开展,学校每年划拨30万元设立教授教学学术活动专项经费。
2.教授教学学术活动专项经费的使用按学校财务报销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教务处、财务处共同管理。
3.教授教学学术活动结束后,应由活动承办单位提交经费结算报告送教务处备案。
七、其它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