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造成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课(职)检查、调离教学(教学管理)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具体处理分为:
1、一般教学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院(部)范围内通报批评或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当月岗位津贴的1/3,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严重教学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停课(职)检查,或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基本称职,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扣发责任人当年一个月的岗位津贴。事故责任人在申报高一级职称计算任职年限时,其任职时间须比规定的任职年限增加一年/次,依次类推。
3、重大教学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停课(职)检查,或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取消当年和第二年的评优选先资格,扣发半年岗位津贴。事故责任人在申报高一级职称计算任职年限时,其任职时间须从不合格年度的次年重新起算。
4、一年内,酿成三起(含三起)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两起(含两起)以上重大教学事故,学校将对责任人做出解聘、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的处理。
5、一年内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两次严重教学事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对于一年内连续多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
6、因教学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经查实,属个人责任,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凡不属个人责任,应追究事故责任单位领导责任。教学事故记录须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责任人。对隐瞒教学事故的人员或单位,将根据隐瞒事故的种类,视其情节,对当事人或单位领导按第十六条作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开课单位)查实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拿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单》,向事故责任人发送,同时上报教务处(教学研究与教学质量监控科)审核,学校行文通报处理意见,由人事处根据学校决定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的有关材料、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由人事处、教务处备案存档,分别记入教师(工作人员)的业务档案或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事故责任人如果对事故认定和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逾期则视为处理生效,教务处在接到申诉后,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复议,上报院长办公会决定,学校原则上在接到申述申请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提出最终处理意见。申诉及复议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外聘教师出现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分别扣发讲课费的1/3、2/3和全部,并立即解聘,教学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说明
1、发生教学事故后,教学单位不处理或避重就轻,学校教学督导委员将直接处理事故责任人,教学单位负责人承担与事故责任人同等的教学事故责任。
2、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应主动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主管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教学事故责任人主动申报,承担责任并及时采取有效弥补措施的可酌情考虑降低责任等级或降低处罚力度。
4、学校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对教学事故处理调查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对干扰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