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细则
鲁工美院办字[2005]32号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秩序,严肃处理考试作弊行为,规范考试作弊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凡参加校内或校外的各种考试,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根据本细则分别由教务处与各系(院、部)处理。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考试,是指各种形式的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
第三条 有以下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扣除20分:
1、学生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监考教师给予劝告仍不服从的;
2、开考后,计算器、文具盒、眼镜盒、BP机、手机等工(文)具经提醒仍不置于考场指定位置的(按规定可带计算器的课程除外);
3、开考后,考试规定不能携带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不置于考场指定位置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5、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仍不交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6、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影响考场秩序的;
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第四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课程重修:
1、发现夹带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但未实施偷看的;
2、发现在应考的课桌、文具、考生本人的身体、衣服等处书写(刻)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但未实施偷看的;
3、 有其他类似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课程重修:
1、偷看夹带资料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巧取他人的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评卷中被认定为试卷雷同的;
5、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外又交回监考教师的;
6、交卷后趁监考人员不注意更改已交试卷答案的;
7、传递、接收纸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8、有其他类似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课程重修:
1、利用通讯工具与考场外联系作弊的,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2、考试后,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视为考试后作弊);
第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私自更改某门课程考核成绩记录的;
2、盗窃课程考试试卷的;
3、在自己考卷上写上他人姓名的;
4、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5、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6、其他舞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九条 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作弊的处理:
1、第一次作弊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作弊属上述第三条或第四条所列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课程重修;
2、第一次作弊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第二次作弊属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任何一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条 凡有作弊行为的学生当学年不能参加优秀学生的评选、奖学金的评定。若为共产党员、共青团员,除受上述相关条款的处理外,还应受党、团纪律处分(按照学院组织部、团委制订的办法执行),学生干部作弊的,应撤销其职务并按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科生作弊情况根据《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进行学位授予的审核。
第十二条 考试作弊的认定:
1、学生考试时违纪作弊被当场发观或教师阅卷时发观的,由巡考人员、监考人员或阅卷教师判定,本系(院、部)组织的考试由本院系认定,教务处备案,由学院统一组织的考试系由教务处核准。
2、被举报作弊者,由相关处室开展调查,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第十三条 对考试作弊的处理程序:
1、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令其退出考场。
2、监考人员应将作弊者的姓名、学号、违纪作弊的情节等主要情况在《考场记录登记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
3、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于当日将《考场记录登记表》和书面材料、违反考试纪律的试卷和相关证据,一并送组织考试的系(院、部),并报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备查。
4、系(院、部)教学主管人员应当立即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核查属实的,应责成学生写出书面检讨,根据本细则提出处分意见,并于次日报教务处审核,发文。
5、受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收到处分文件后,应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文件应及时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签收。学生所在系(院)应保存有被处分学生签名的文件。
6、受处分的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15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或要求举行听证,听证后,由教务处复查并作出复查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7、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应及时通知其家长将学生接回。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离校前,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毕业班学生的作弊处理程序:
1、在毕业学年,因作弊达到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不予其毕业,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根据其表观(如无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对作弊行为有悔悟并愿改正的),决定对其发放毕业证书,否则,取消毕业资格,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2、毕业时,如涉嫌作弊尚在接受调查者,学院将暂停授予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直至学院对整个事件调查清楚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协同作弊者,按其参与情节,参照上述处分级别和处理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凡监考、阅卷教师及其他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泄密行为或在处理考试违纪作弊过程中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依据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考试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200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