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工作规程(修订)

鲁工美院办字[2005]38号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工作规程(修订)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增强全体教师的责任心,建立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确保教学工作在学校一切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切实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规程。
一、开课条件
第一条 各专业在新生入学前,即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的文件精神要求,制订好切实可行的修业期内完整的教学计划。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之前,教务处应先提出有关周学时、总学时、公共课的门类及教学时间、各类课程的课时比例等原则性的意见,各专业所在系(院)主任具体负责制定或修订,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付诸实施。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任何教学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应由系(院、部)主任在涉及到的课程开课前五周,提出调整意见,报请教务处同意并备案后方可施行。
第二条 课程设置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分为专业必修课和公共必修课;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第三条 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系(院、部)组织相应教研室(工作室)或任课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计划学时数和课程内容制订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经系(院、部)审核批准后报学院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改变动其基本内容,如确需改动,应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和系(院、部)主任审核、批准。
第四条 各类课程的开课条件为:
1、已确定主讲教师;
2、制订出合适的教学大纲;
3、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4、制订出作业、考核或考试方面的可行计划;
5、制订好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
6、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各系(院、部)在制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系(院、部)主任审定确实已具备这些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五条 开设专业选修课应符合学生的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不能因人设课。开设专业选修课的教师,必须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已公开发表的或尚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应融汇在该课程的理论框架中,或者对该课程进行过专门的系统进修,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
第六条 开设全院任意选修课的目的是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促进专业渗透和培养训练学生将来从事专业的多种能力,在确定其内容难度时应注意选修者的基础。各系(院、部)每学期均应组织教师申报此类课程,供全院学生选修。
第七条 增设一门新的必修课,一般要经过讲座、选修课的试教和逐步完善的阶段。为了紧密追踪社会、科学技术、艺术的发展步伐,在不增加学生学习负担和不降低课程标准的前提下,应积极组织教师开设新课,如新的知识、新的理论尚未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而不足以单独设课,也应及时地吸收到已开设的相关课程中去,不断更新原有的教学内容。
二、任课资格
第八条 教师应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党的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了解教育规律,认真总结教学经验,积极参加教研活动,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思路和方法;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第九条 新教师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学习《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学》、《大学教学论》等课程,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学规律,经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成为课程主讲教师人选。
第十条 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开课时如需辅导教师,一般应由主讲教师提名,经教研室或系(院、部)认可,其工作任务及工作量亦由主讲教师参与确定。
第十一条 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受聘教师,一般均可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从事普通本、专科必修课的教学工作是教授、副教授应尽的职责,各系(院、部)每学期担任普通本、专科必修课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人数不得少于本系在聘高级职称教师的80%。各系(院、部)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正、副教授给低年级学生上基础课。
第十二条 凡担任过两年以上的助教职务,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已在院内陆续讲授过该课程大部分章节的内容,且经系(院、部)和学院督导委员会评估认为教学效果较好,并写出了该课程的全部讲稿,经教研室主任审阅通过的在职助教,经系(院、部)主任和系务委员会审核同意,亦可担任该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十三条 凡不具备第十二条所述条件的助教和见习助教,经主讲教师、教研室主任和系(院、部)主任同意,可在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参加讲授一门课程的部分章节,所用讲稿或教案,须在开讲前经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审阅通过。如属首次在本系讲课,还需在教研室内试讲若干章节,经评议认可后方能正式开课。系(院、部)和教研室要及时做好听课、评议、评估等工作,其教学小结及系、室负责人的听课记录和其他有关的测评材料,应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四条 因普通本、专科生的教学需要,需要聘请校外课程教师的,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新教师;
2、对拟讲课程未辅导过,或虽辅导过,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因实践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习课者;
4、对拟讲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6、讲授相关课程后,学生评教为“不合格”者。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兼助教工作要与学习统筹安排。由导师推荐,有关教研室受理,系主任审批。除有半年以上大学课程教学经历的研究生外一般均应在二年级方可受聘兼任助教工作。对兼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有关教研室应加强指导和考核,以确保教学质量不受影响。
三、德育要求
第十七条 所有教师都要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将教书与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具体要求是: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修养、治学态度等方面,要严于律己,做学生的表率;
2、要结合各学科特点,利用教学内容中的育人因素,将思想教育渗透在教学过程之中;
3、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热情指导,严格要求,以形成好的学风;
4、经常接触学生,从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全面关心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十八条 政治理论教师对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立场、观点和方法,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与人生观负有重大责任。要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不断改革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认真研究我国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分析批评有影响的错误思潮,正确地有说服力地回答学生普遍关心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
四、课堂教学
第十九条 各系(院、部)最迟应在学期末确定好下学期任课教师,使之有充裕的备课时间。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积极吸收最新信息,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备课笔记,填写完整的教案和教学日历,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参与选订或编印教材,有责任、有权力督促校内各有关部门确保课前到书;在备课期间,应认真清理并准备好与课程教学有关的实习设备、材料及其它教具、幻灯、录像、录音等教学设备。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要认真落实上课地点,上课所需仪器设备(如计算机、投影仪等)和材料(如纸张、色彩、泥巴等)。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教案或讲稿。作为教学的实施文件,它们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课的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幻灯、影像、录音、模特、示范作品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教研室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组织好相互听课、观摩教学、教学评估活动。集体备课每月至少一次,并将集体备课的纪要立档存放在所在系(院、部)。
第二十四条 各系(院、部)在学期末应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及时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开设课程及教学目标:
1、开设课程及简介(必修课与选修课分别介绍);
2、开设课程的学时数、学分数、教学目标和要求;
3、介绍开设课程参考书及其他参考资料目录;
4、教学实践环节、实习技能及其他教学要求;
5、教学课程表,开学后一周内发至各教学班级。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提前5分钟到教室,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开课伊始,新任课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教师要以适当方式进行课堂考勤,维持好课堂秩序。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误课,恰当分配课堂时间,不早退,不拖堂。
第二十六条 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一经开出,不得停课、调课或增减课时,如确有必要,任课教师应向学生所在系(院、部)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及教务处审定后,方可停课、调课或增减课时,所停课时事后应予补上;如年级或系(院、部)要求停课,相关系(院、部)应事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停课,并及时通知师生,停课期间如影响公共课教学,应予补上。如因集中安排某门或某些课程的教学活动而占用了其他课程的教学时间,应从安排这些教学活动的课程中让出相应的教学时数,补上被影响的其他课程,补课办法应在制订该项教学活动的计划时一并研究落实。
第二十七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富于启发性;要反映本学科或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和思想的严肃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想、讲概念的引入、讲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内外部联系,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处理好传统观点、外来理论、不同学派和本人见解的关系,切忌照本宣科、平铺直叙和无分析、无批判地罗列堆砌,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要正确而适当地联系实际;注意激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方法和能力;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适当,讲普通话,写规范字;积极运用现有的电化教学手段(录像、幻灯、课件、CAI等)及图片,实物资料和实验设备,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
适合于课题教学(项目教学)的专业课,教师要仔细分析课题的背景、现状、目标和意义,并设计好课题的几个关键阶段。
第二十八条 教师对课堂讨论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讨论时,要设法鼓励学生踊跃发言,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既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注意鼓励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启发学生深入学习,又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讨论结束时,教师应及时加以总结,深化讨论效果。
五、实践教学
第二十九条 实践教学是艺术类专业课程设置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很难与理论教学分开。实践教学分为综合性实践教学和专题性实践教学两类。综合性实践教学包括毕业设计、艺术实践、社会调查、军事训练、企业实习、专业考察、劳动教育等;专题性实践教学课题包括设计(创作)、项目教学、技能训练等,这部分实践教学一般都贯穿于日常教学之中。实践教学应纳入专业教学计划或课程教学计划,并力争建立相对稳定的教育实习基地。实践教学的教学计划、实施方案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如确有必要,凡涉及到单独设课或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由系(院、部)提出申请,经原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调整,凡涉及到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则由有关教研室提出申请,经系(院、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条 参与专业实习、军事训练、劳动教育、社会调查、企业实习、专业考察等校外教学活动的教师,对所带领的学生的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鉴定考核、生活管理等都负有全面责任,带队教师在开展上述活动前,应根据计划对所带学生的实践过程作出逐日的周密安排,并写出书面材料计划;活动中要精心组织、悉心指导、严格管理、协调好与活动所在单位的关系,使计划得以落实完成;活动结束时应及时鉴定、评定成绩,认真总结,向本单位写出书面汇报,离济驻外的带队教师不得擅自放假(或准集体假),不得越权准假。
第三十一条 凡有实践课的系(院、部)均应从大学生实践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践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到综合,由一般性实习到设计性、方法性、研究性实习,使学生的实践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提高,实习教师及实验员在上课前应按该课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习设备的性能和质量,以保证学生实习课的顺利进行;指导教师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及时解答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实习完成后,应仔细批改实习总结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三十二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利用语言实验室上课、观看教学录像等,应在课前落实好上课场所,与有关工作人员一道检查,熟悉教学手段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以确保教学质量。与上述教学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循教学优先的原则,热情服务,尽力满足教学需要,如确实无法安排,必须事先向有关系(院、部)和任课教师说明其充分理由,提出补救措施,必要时还应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如参观考察、作业练习等,任课教师不得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随意减少其课时;应和其他教学环节统筹安排,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坚持现场指导,不得无故旷工,应努力扩大教学效果。
第三十四条 毕业考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是教学计划中的重要内容,要严格遵守《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毕业调研、毕业设计(创作)、毕业论文工作的实施规定(修订)》。
六、课外辅导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做好辅导答疑和补缺扶差等工作。辅导答疑活动一般采用排定时间到教室进行个别的答疑方式,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中辅导,但次数不宜过多。辅导答疑时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鼓励专业教师让学生到自己的工作室学习和实习。
第三十六条 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每次练习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均应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十七条 各系(院、部)必须重视对学生的课外学习指导,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养成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提高学习效果。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在课外合法建立起来的学习兴趣小组或社团,学生所在年级的任课教师及有关的教师、辅导员等,有责任给予指导或参与组织,使第二课堂的活动与第一课堂的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七、作业考核
第三十九条 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运用、表达能力,任课教师都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篇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学生在修读该课时必须完成的作业。
第四十条 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和训练,提高设计和创作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学多练,大部分学生能满负荷学习,又要防止负担过重,学生完成一门课程历次完成的课外作业的累计时数一般不应少于该课程总教学时数的1/5,课外作业应在教学过程中均匀分布。
第四十一条 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细致、保证质量。
第四十二条 学生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30%。对无故缺交作业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四十三条 各门课程在学期中途应适当进行必要的考查或考试,记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学期结束时如须考试,考试内容应覆盖全学期的教学内容;如系课程结束时考试,则应覆盖全课程的教学内容,有关考试的其他要求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教学考评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五条 学院的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及时地热诚地帮助教师解决在教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详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领导听课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研室应认真开展教学评议活动。每学年至少应对本室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评估。期中教学检查和学期结束前,教研室应组织教师评议分析教学质量,做好教学小结和总结。期中教学检查时,任课教师应在教研室会议上汇报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学期结束时对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做出书面总结,在教研室交流后存入本人的考绩档案。
第四十七条 进行教学考评要注意听取学生意见,可以通过师生间的评教评学活动,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组织学生参与教学评估等方式征求意见。
第四十八条 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若干方面或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所在系(院、部)和院教学委员会评定,可给予相应级别的奖励。
第四十九条 凡诸如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空堂、监考失职、考试成绩逾期不交,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等教学事故现象,均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经严肃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估和多方了解,确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指出而逾期不改或改进不明显的任课教师,系(院、部)或学院有权予以更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出现教学事故,不能完成与其教学有关的工作任务;
2、教学效果很差,学生强烈不满;
3、学术水平低,教学中多次出现科学性错误,难以胜任教学;
4、在教学过程中,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或不良言行。
第五十一条 对教师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质量评估材料、奖励、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九、教学服务
第五十二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全院师生员工都应努力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任何人不得干扰、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未经批准而影响教学秩序、干扰教学而不听劝阻或蓄意破坏教学者,视其情节给予校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全院所有非教学人员,都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热情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倾听师生的意见,想教学所需,解教学所急,一切从方便教学、有利教学出发,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管理工作、服务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一切工作首先应服从教学。在不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财力许可的前提下,对教学工作正当的经费需求应予满足。学院的实验设备、电教设备、语言教学设备等,不得因他用而影响教学;教学场所内的水、电、桌椅、黑板、门窗等如在学期中途损坏,至迟应在填写维修单后的一周内检修好,否则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五十五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教学人员和各级干部要在本职工作内认真积累、整理有关的文件材料按期上交档案管理人员。教学档案要系统整理和科学编目,由院档案室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
十、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普通本、专科生的教学工作,对其他类型的教学工作亦可参照执行。本规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同类型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主管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或由系(部)根据本规程原则拟定出细则并经教务处同意,报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执行。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2005年9月修订

学校地址

长清校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1255号

千佛山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23号

联系方式

电话:0531-89626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