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教学纪律,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同时进一步规范我校日常教学工作,特制定此制度。
一、调整上课时间、地点,更换任课教师都属于调课。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批准可以调课:
1、学校决定的全校性活动与课表相冲突;
2、任课教师因病、因公或其他的特殊情况,无法按课表上课,调换上课教师;
3、因上课地点有学校安排的暂时性工程施工,致使无法上课或影响上课质量的;
4、其他正当理由。
三、调课程序:
1、全校性活动需要调课的,由院长办公室提前通知教务处,再由教学管理科调动课表并通知教学单位和教师。
2、非全校性活动需要调课的,由任课教师填写调停课申请表,经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再由教学管理科办理具体手续并通知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负责通知学生和任课教师。
四、课程调动后,任课教师应在调好的时间、地点上课。不论何种原因,课程调动后没有上课的,均以教学事故论处,向全校通报,按教学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五、严禁任课教师和班级自行调课,无论何种原因自行调课,均以按教学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六、任课教师申请调课及补课情况,教务处每学期向主管领导和院(部)及时通报。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6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