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
鲁学位[2004]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有关科研院所:
研究生教育肩负着为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重任,对深入实施科教兴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实现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的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落实《山东省实施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方案》,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动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创新体系的建设,现就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应对知识经济和新技术革命带来的挑战,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多元化需求,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突出重点,优化结构,注重创新,提高质量。
2、到2010年,争取我省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达到15个以上,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达到36个以上;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达到300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1500个;科学学位和专业学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均衡发展;研究生规模达到10万人。形成特色鲜明、结构合理、办学质量和效益较高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二、创造条件,加快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
3、加强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学科建设作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科学定位,合理规划,增加投入,培育特色,提高水平。强化国家、省、学校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促进优势学科群的形成。以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为契机,创造条件,努力增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积极增加博士点,合理增长硕士点,科学、有序地拓宽学位授权范围。要根据山东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着力加快空白学科与新兴学科的发展
4、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充实和稳定导师队伍。注意吸收具有博士学位和国际教育背景的青年学者进入导师队伍,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的各类人才担任兼职导师,采取特殊政策与措施,培养与吸引学科带头人,加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建成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水平较高、品德高尚的导师队伍。
5、扩大研究生教育规模。积极争取增加国家招生计划,努力扩大委培计划;鼓励培养单位自筹经费增加招生计划,整合并充分利用我省研究生教育资源,实现研究生教育规模的跨越式发展。
6、加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抓住机遇,积极增列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单位,合理布局专业学位类型,努力拓宽专业学位培养领域。加强与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用人部门的合作,按照适应社会需求、政府宏观调控、学校自主办学的模式积极发展专业学位。
7、多渠道筹措研究生教育经费。积极争取各级各类研究与开发项目,吸引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联合培养研究生,争取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合作办学,支持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
8、努力改善研究生培养条件。加大研究生教育教学经费投入,加强图书资料、信息网络、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和基础条件建设,不断改善研究生学习和研究的条件。
三、优化结构,合理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布局
9、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根据山东经济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调整学科专业布局,着力改造一批传统学科,扶植一批新兴学科,培育一批交叉学科,填补一批空白学科;重视基础学科,积极扶持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大力促进应用学科的建设。
10、优化学位类型结构。统筹规划研究生培养层次、类型和结构,在学位层次上,积极发展博士学位,大力发展硕士学位;在学位类型上,努力发展专业学位,不断提高专业学位教育的比例;在教育形式上,加快发展全日制教育,有序发展非全日制教育。
四、深化改革,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
11、改革导师管理制度。打破导师资格终身制,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动态的导师管理制度。培养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导师标准和程序,公开选聘,公平竞争,岗前公示。建立导师岗前培训制度,实行学生与导师互选,完善诚信和业绩考核内容。明确导师责任,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选拔录取、培养与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设立研究生优秀导师奖,对为研究生教育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12、改革招生制度。按照社会需求、师资队伍、科研水平、办学条件、培养质量确定培养单位招生计划;进一步扩大培养单位的招生自主权,在国家宏观指导下,试行优秀导师自主录取。改革专业课考试办法,试行多元测评,综合考核,保证录取质量。
13、改革培养模式。鼓励和提倡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培养途径的多样化探索。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科学设置培养方案,注重学科融合与交叉渗透,拓宽培养口径,因材施教,突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培养,为研究生的个性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积极开展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活动,培养科学精神、创业能力,承认其劳动所得,保护知识产权。
14、改革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要重视和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根据学科前沿理论研究和高新技术进步的成果,及时更新和补充教学内容。要根据学科发展与研究生培养的需要,组织力量,加大投入,有计划的加强重点课程建设。积极采用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的教学方法,鼓励学生参加读书报告、实践论文、学术论坛与讲座等学术活动。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培养质量。
15、完善、规范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管理制度。加强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管理,实现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根据学科领域和学位类型,分类指导,强化实验实践环节,建立科学、合理的培养程序和评价机制,完善学位授予制度。改革研究生中期考核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学业退出和终止机制。改革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制度,积极推进学位论文的“双盲”评阅,实行学位论文公开答辩制度和学位授予公示制度,适当控制学位论文一次答辩通过率,确保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完善以学分制为核心的弹性学制,允许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分段完成学业和休学创业。
16、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制。鼓励培养单位建立研究生教育奖励制度,设立专项经费,资助优秀研究生科技创新,对具有潜在创新价值和应用前景的学术性研究论文选题等给予政策、经费支持。加大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奖评力度,激励研究生做出创造性的研究成果。
17、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学位点审核的自主权。对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学科,培养单位可在该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对已获得1个博士点或2个硕士点的一级学科,逐步扩大培养单位在该一级学科下增列硕士点的自主权;对于未获得授权的学科方向,培养单位可在已获得学位授予权的相近学科安排招收和培养研究生。
五、扩大开放,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的竞争
18、建立以高等院校为主体的开放式研究生培养体系。支持高等学校联合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建设应用型学科和专门研究中心,建立研究生培养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推行培养单位间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导师互聘、资源共享。
19、加强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中外合作培养研究生。鼓励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国内外高层次大学、科研院所广泛合作,借鉴先进管理经验、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升培养水平。支持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建立广泛的学术交流,鼓励导师与学生互访、互派,进行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20、参与研究生教育的国际竞争。改善条件,积极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省学习、深造,大力发展研究生层次的留学生教育。支持水平高、条件好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到国外办学,弘扬民族精神,传播华夏文化。
六、加强领导,实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科学管理
21、加强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把研究生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各培养单位要把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22、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学位委员会和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做到机构、人员和经费三落实;重视和加强管理人员学习、培训,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扶持山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和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建设。
23、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制度建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依据,结合我省和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实际,在研究生教育经费保障、学科建设、导师队伍建设、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方面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
24、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重视研究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培育研究生成为探索科学真理的先进代表。切实抓好研究生党组织建设,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逐步提高研究生党员的比例。
25、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评估、督导机制。坚持把质量意识、品牌意识放在第一位,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建立并完善评估和督导机制,每5年进行1次研究生教育综合性评估,以评促建。搞好学位点建设、导师队伍建设、学位论文等专项评估,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的方法和手段。吸收和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研究生教育的评估与督导工作。
26、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络,适时提供国内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最新改革信息和成果,建立研究生教育专家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论文检索查询系统。实现培养单位、管理部门网站或网页面向社会公开和互联。
27、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理论研究。设立研究生教育研究课题,鼓励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奖励研究生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支持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积极申报省和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
山东省学位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