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公告

关于做好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8〕12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强化采购单位内控管理,树立全流程的采购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2018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预算

(一)细化分散采购品目分类。为规范分散采购(G类)执行,明确具体采购内容,方便采购数据统计,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标准,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系统”)中对分散采购品目作了进一步细化。各采购单位进行自筹资金指标录入、指标细化中需对应相应品目,将分散采购品目明确到最低一层。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对照具体分散采购品目分类,以二级品目合计为准。

(二)实行指标审核备案制。为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发挥采购人主体责任,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规定及要求全部内嵌于系统。各采购单位按照规定及要求录入、细化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的,由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自动备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不再进行审核。

“采购系统”中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的变更功能,仅适用于二级品目间变更。对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指标变更,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系统”的“公文流转”模块中依法依规发起申请。

(三)车辆加油、维修和保险定点采购。为切实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8年各采购单位车辆加油、维修和保险支出全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其中,“车辆保险”指标在“采购系统”内执行,“车辆加油和维修”指标在“采购系统”外执行,由各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相应的加油和维修服务。

二、关于政府采购建议书

(一)要素细化。为优化采购流程,对除需财政部门审核的进口产品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外,其他政府采购要素均可按照政策规定在“采购系统”——“建议书录入”环节调整变更并确定。年初政府采购预算中G类品目需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细化到具体品目。政府采购建议书录入后,全部实行备案制,无需审核。

(二)品目合并。2018年,政府采购建议书实行跨品目联合使用,即不同二级品目间可合并录入一个建议书,由采购单位根据具体采购需求等情况,自行确定建议书关联品目。一个建议书只能委托一家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集中采购品目和分散采购品目合并录入一个建议书的,只能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

(三)变更备案。根据采购过程中的具体情形,对已备案建议书如需变更采购方式(仅限建议书金额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代理机构、采购内容(仅限二级品目内变更)或取消建议书的,采购单位在“采购系统”内提出申请后,由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实行备案管理,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不再审核。

三、关于政府采购方式

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对照各种采购方式的法定情形,自主选择并确定相应采购方式。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如需采用邀请招标或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因所选采购方式不符合法定情形而导致采购结果无效的,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书面推荐形式。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采购单位使用书面推荐形式选择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书面推荐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无需向省财政厅报送审核。书面推荐意见应当作为采购文件内容完整保存,并在中标(成交)公告中予以公开。

(二)单一来源公示。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单位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有关规定,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由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审核意见未批复前,采购单位不得提前组织单一来源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无需公示。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告。

单一来源专家论证意见应主要体现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市场唯一性,无法体现唯一性的,论证意见和公示结果不予认可。

(三)批量集中采购方式变更。如果批量集中采购的配置标准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单位可在“公文流转”中发起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说明具体原因。

(四)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项目,只能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三种采购方式。

四、关于部门集中采购

对部门内或者行业、系统内有统一采购需求的大宗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如警用装备和用品、教材和专用教学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医用器械及耗材、消防装备等,鼓励相关主管预算单位归集采购需求,开展部门集中采购。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情况,汇总系统内各单位同类产品采购需求及数量,由主管预算单位以“预采购”形式备案政府采购建议书,统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五、关于涉密项目及采购方式

(一)专用信息设备采购。采购涉密专用信息设备的,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7〕77号)和《转发涉密专用信息设备名录的通知》(鲁保发〔2017〕23号)要求,选择适宜采购方式,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活动。

(二)非专用信息设备采购。除涉密专用信息设备外,采购单位采购具有涉密用途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应当采用除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采购过程中,有关采购需求、采购文件以及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合同等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六、关于政府采购需求公示

根据相关规定须公示采购需求的,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委托协议签订后或者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建议书后,及时在“采购系统”内完成采购需求公示。因采购需求调整而变更建议书的,应于建议书变更确认后重新公示采购需求。

七、关于政府采购合同

(一)续签合同的服务项目。凡符合省财政厅《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6〕45号)、《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3〕19号)和《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13〕25号)规定,采购单位拟续签合同的服务项目,应当在“采购系统”——“公文流转”中关联相应的初始政府采购合同(自行采购合同除外),且续签合同时间不得超过续签期限,每年续签合同调增金额不超过初始合同金额的10%(初始合同不足一年的折算到月)。

(二)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变更。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事先约定,并作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变更的证明文件。如根据审计结果,原合同金额需调增的,可以使用本合同对应采购项目的节约资金(财政未收回的),或者经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同意后使用新增政府采购预算作为资金来源。

八、关于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鲁财库〔2017〕60号)和《关于撤销省级直接支付专户和调整部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的通知》(鲁财库〔2017〕28号)规定,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供应商收款信息、金额、批次等,根据预算资金的不同性质,自行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自筹资金由采购单位直接从本单位银行账户支付。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由采购单位按项目进度向省财政厅国库处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省财政厅国库处按单位资金结余情况,将资金拨付采购单位后支付。财政拨款资金一般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授权方式支付。其中,涉密和特殊采购单位由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度向省财政厅国库处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省财政厅国库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主管部门后,由主管部门及时转拨到所属采购单位进行支付。

九、关于预算执行要求

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各采购单位应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安排进程,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建议书,尽快组织采购活动,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全面提升采购执行效率。省财政厅于每年第二和第三季度末以及第四季度每月末公布各采购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督促加快预算执行,尽早完成采购任务;年终对全年执行情况进行集中通报,并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对未按时完成采购活动的单位进行重点约谈。年底前采购项目尚未进入执行环节的,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回相应预算指标。

对往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通知中的部分要求,凡未下文明确规定取消的,将继续参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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