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园网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6-10-11 作者:网络信息管理中心 来源: 网络信息管理中心 点击: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校园网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网入网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传播不良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
第二条 校园网入网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破坏网络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校园网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二、 校园网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基建、维修工程中涉及的校园网(含综合布线)的设计、施工方案须有网络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参与审核,工程结束后须由网络中心参与验收。验收前,施工方须把完整的技术资料、合同副本移交网络中心;验收后,所有网络设备、机房等移交网络中心管理。
第五条 学校网络中心负责校园主干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为各院级单位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第六条 各接入单位配备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及运行维护等,并承担本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校园网的IP地址由网络中心统一管理,网络中心负责为各院级单位分配地址段(具体看《校园网IP地址使用情况查询》),每个单位IP地址的具体使用,由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决定,并严格登记每台计算机IP地址报网络中心。入网用户不得盗用他人的IP地址,也不得以任何手段修改本机网卡的物理地址。
三、 信息发布与网络安全管理
第八条 各入网单位须对本单位网站的上网信息负责,各入网单位须遵守《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园网信息发布与管理规定》。
第九条 各入网单位和个人要定期对管辖和使用的计算机进行安全维护和检查, 及时对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打“补丁”,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安全隐患和安全漏洞。
第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安全事件:对外扫描、传播网络病毒、对外攻击、流量超标、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账号、修改网卡的硬件地址,对出现安全事件的责任人要根据学校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 网络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网络中心为校园网用户提供电子邮件服务、DNS域名服务、FTP服务、RSS订阅服务及视频点播、直播服务等。
第十二条 未经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批准及宣传部、网络中心备案,各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下述网络服务:信息发布、FTP文件上传和下载、电子邮件、论坛、留言板、网上视频点播、DHCP动态地址分配、网络代理、过度占用网络带宽的服务等。上述服务的开通和建设须参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校内相关规定。
五、 网络故障管理
第十三条 网络故障包括系统故障(涉及网站、电子邮件、域名解析等)、骨干网络设备故障、线路故障、电源故障、空调系统故障等,由学校网络中心负责处理。对于由用户自备的终端、线路、网络设备、主机等引起的网络故障,由用户本人自行处理或用户所在单位的网络管理员协助处理,必要时网络中心可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对发现的网络故障应及时向网络中心反映,网络中心对发现的网络故障做好记录,并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排除。
六、 网络基础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网络基础设施包括:各楼宇间的光纤通信线路、链路、各楼宇内的计算机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室内信息插座、各楼宇配线间内的网络机柜、配线架、跳线和网络设备等,以上的网络基础设施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由网络中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见《关于加强和规范校园综合布线系统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新建楼宇或旧楼大修改造,学校网络中心应配合学校基建部门和后勤部门做好项目相关的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规划和设计工作,包括楼内布线要求、配线间位置、室外光缆路由等,根据要求做好有关技术支持和监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不得损坏或擅自改动,发现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的破坏行为应及时通知学校网络中心或保卫处,网络中心将会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对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学校网络中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网络信息管理中心
200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