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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园网信息发布与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5-01-15    作者:网络信息中心     来源: 网络信息中心    点击: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园网信息发布与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园网信息安全的管理,规范校园网信息服务行为,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积极推进校园网络文明建设,促进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院对所有在校园网上发布信息行为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包括学校网站及各部门、各组织团体、学生社团和个人建立的网站。
    第三条 校园网上出现有害或不实信息,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二、信息审核与发布
    第四条 校园网信息发布与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分级负责,严格审批”的原则。学院成立校园网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相应成立校园网信息安全工作小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并配备网络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发布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校园计算机局域网管理办法》规定,校园网管理部门为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整个主干网络、部分应用系统和上网资源的维护。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上网信息的组织和网页的制作与维护,网页内容应及时更新,重要信息应及时发布。
    第六条 学院网站的新闻发布,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审阅,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发布,院属部门的信息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审阅与发布。各部门应以网络信息中心搭建的网络平台为依托,及时准确地报送信息,积极主动地开发各类实用资源。各部门要指定专人对本单位主页进行定期更新维护,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及时、全面。对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 学院网站上所有信息实行分类审核。学院重大活动的报道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教学信息由教务处负责审批,各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信息由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擅自在校园网上发布。有关负责人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信息客观真实,尤其是相关统计数字要准确,评价性语言要中肯、适度。同时要增强保密意识,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条 学院党委宣传部、网络信息中心和保卫处应随时监控网站所发布内容,一旦发现有害或不实信息,应立即采取备份发布记录、责令更改或删除信息等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决问题。
    三、二级网站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需建立校园网二级网站的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经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批准并签定相关安全协议后,报宣传部、网络信息中心备案。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分配其存储空间、上传帐号和密码以及相关二级域名。
    第十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对自己的帐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出现被他人盗用帐号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严重追究帐户所有者责任。未经网络信息中心和帐户所有者同意,使用他人IP地址、系统帐户或他人帐户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严禁教学、科研、管理部门租用校外服务器或以任何形式在校外设立网站,已经设立的,要立即关闭,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校园网内除主站外其他各网站不准开设BBS、留言版功能和聊天室服务,因工作需要必须开设的,必须建立上网用户日志留存制度,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监控,发现有害信息必须及时删除,出现问题必须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四、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 制定,如果本办法与我院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或办法相冲突,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单位及个人在学院以外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网络信息中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