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制止垃圾邮件的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管理规定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1.本管理办法中,垃圾邮件定义为凡是未经用户请求强行发到用户信箱中的任何广告、宣传资料、病毒等内容的电子邮件。垃圾邮件一般具有批量发送的特征。垃圾邮件不仅浪费收件人的网络使用费用和时间,干扰了用户对网络的使用,也滥用了网络带宽、计算机处理和存储资源;通过垃圾邮件散发的反动宣传材料、计算机病毒更是严重威胁了国家和社会安全、计算机网络和系统的安全。
2.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计算机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而垃圾邮件未经电子邮件用户同意,强迫其接受邮件,属于侵犯用户通信自由的行为。
3.根据《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安全管理协议》第一条第(三)款、《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用户守则》第五条规定,“在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散发垃圾邮件是一种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的行为,严重干扰用户正常的使用,违反了上述规定。
4.根据以上相关法规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协议》第四条惩罚条例规定,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对垃圾邮件发送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警告、停止网络连接、直至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诉诸法律。
5.本管理规定适用范围是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园网,包括从校园网用户发起的、或者以校园网用户为目标的、任何发送垃圾邮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包括为垃圾邮件提供中转的服务器管理组织和个人。
第二部分 制止垃圾邮件的具体措施
7.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受理、汇总校园网用户关于垃圾邮件的投诉,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害垃圾电子邮件的相关数据。
8.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向垃圾邮件发送者或者相应的网络管理者发送警告信息。如果连续两次警告仍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应立即对其停止服务,直至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诉诸法律。
9.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应进一步提高电子邮件服务器的安全配置,不为垃圾邮件提供中转服务。如果发现邮件服务器安全配置缺陷,应立即采取措施,增强系统安全配置。
10.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定期统计垃圾邮件发送者的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任何被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网络信息中心通告但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的垃圾邮件发送者,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将停止其网络连接、直至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诉诸法律。
11.根据《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安全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规定,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应对用户定期进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培训。
本规定在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网络信息中心。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网络信息中心
200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