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治理工作垃圾电子邮件清理规范
发布日期:2004-03-17 作者:公安部办公厅公通字[2004]4号文 来源: 公安部办公厅 点击:
专项治理工作垃圾电子邮件清理规范
为配合公安部、教育部、信息产业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垃圾电子邮件专项治理工作,探索有效防范垃圾电子邮件传播的长效机制,依据反垃圾电子邮件通行规则,结合我国电子邮件运营服务特点,制定本规范。
垃圾电子邮件是指用户未主动请求或同意接收的电子刊物、电子广告和各种形式的电子宣传品等电子邮件,没有明确发信人、发信地址、退信方式的电子邮件,含有虚假信息源、发信地址、路由信息或收信人不存在的电子邮件。
一、电子邮件服务行为规范
(一)应当将电子邮件服务和使用规则告知用户,并向用户提供举报和投诉垃圾电子邮件的方式;
(二)电子邮件服务器应当使用固定IP地址;
(三)应当及时堵塞电子邮件服务器安全漏洞;
(四)向用户提供群组发送电子邮件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提供公众电子邮件服务的,应当向用户提供自行评比垃圾电子邮件的方式;
(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七)应当对用户的电子邮件内容和个人信息采取保密措施,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检查外,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的电子邮件内容和个人信息,不得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于获取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垃圾电子邮件清理功能技术要求
(一)具备对发送垃圾电子邮件的特定网络地址、电子邮箱进行屏蔽的功能;
(二)具备限制来自相同客户端网络地址的并发连接数量超过最大限制值的功能;
(三)具备限制来自相同客户端网络地址的连接频率超过最大限制值的功能;
(四)具备限制本地电子邮件用户一次性发送同一电子邮件发送数量的功能;
(五)具备判别电子邮件虚假路由,对伪造虚假路由的电子邮件限制发送的功能;
(六)具备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或采取用户身份认证、电子邮件转发授权控制措施的功能;
(七)具备对大量群发、连发同样特征的已知垃圾电子邮件进行拦截的功能,其中特征指电子邮件长度、信头字段、信体符合特定条件。
三、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害垃圾电子邮件技术要求
(一)有害垃圾电子邮件向公安机关以在线或者离线方式提供,公安机关提供在线方式传送有害垃圾电子邮件数据通信软件;
(二)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害垃圾电子邮件相关数据要符合下列数据交换格式要求:
数据名称 |
字段类型标记 |
备注 |
发件人地址 |
From |
邮件信头中From:后的邮件地址 |
收件人地址 |
To |
邮件信头中To:后的邮件地址列表 |
转发人地址列表 |
Cc |
邮件信头中Cc:后的邮件地址,多个抄送人地址之间用逗号分隔 |
邮件主题 |
Subject |
邮件信头中Subject:后的邮件主题 |
转发邮件服务器列表 |
Received |
格式为“服务器名称+逗号+IP地址+逗号+服务器时间”。服务器时间为北京时间,格式为“YYYYMMDDHHMMSS”。多个服务器间用分号分隔。 |
邮件正文内容 |
Content |
经过解码后的明文信件内容。格式为:“邮件正文长度+回车换行符+邮件正文内容”。字符集GB2312 |
原始邮件 |
Mail |
包含邮件附件,未解码,MIME格式。格式为“原始邮件长度+回车换行符+原始邮件” |
注:(1)分号为:”;” 冒号为:”:” 车换行符以十六进制的“0x0D 0x0A”表示
(2)字段格式:字段类型标记+冒号+字段内容+回车换行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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