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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园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03-07-07    作者:网络中心     来源: 网络中心    点击: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园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为校园网络应用目标及规则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园网负责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连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DRNET)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 安全保护
第五条 与校园网相连的计算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七条 校园网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必须在学院网络中心备案,由学院网络中心向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华东(北)地区网络中心备案。
第八条 校园网主干服务系统发生案件,由校园网负责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校保卫处及济南市 公安机关报告:校园网局域网系统发生的案件向校保卫处及校园网负责单位报案(通知)。
第九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杀毒软件检查、消毒。
第十条 校园网及其子网上应使用具有合法版权的软件,维护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录阅传送淫秽、色情信息。
第十二条 未经校园网负责单位及各子网负责单位同意,不得将有关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转录,传递到校外。
第十三条 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1)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向校内公开的;(3)可向本系(单位)公开的;(4)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5)仅限单位内使用的;(6)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由学院网络中心会同院保卫科向学校报告,提请学校乃至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十五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及子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网络服务器、工作站的管理单位(及个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给学院校园网及子网系统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由学院网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