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进步和高等艺术教育的发展,保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规范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
1.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确定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2.专业考试报名时间和地点由招生院校确定。招生院校要尽可能利用数码相机等信息采集设备,规范采集考生有关信息,加强对考生专业考试的资格审查及身份确认工作。
3.文化考试报名时间和地点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确定。
二、招生简章
4.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招生章程编制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录取规则(包括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的要求以及数学成绩讲稿部分的比例)等。各校的招生简章应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提供。招生院校及有关省级招办分别以适当方式在考生报考前向社会公布。
三、考试
5.所有艺术类专业招生均须组织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包括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和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两种形式。
6.招生院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的工作要求:
(1)须组织专家或通过建立题库等形式命制专业考试试题,并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进行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
(2)要向考点所在省级招办提出设置考点申请,由省级招办统筹协调安排或确认考点,接受省级招办对专业考试的指导和监督。如有特殊要求,应与省级招办协商解决。
(3)评卷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对主观题目须有两人以上阅评。对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项目)须组成专家小组进行测评,考试结果要有成绩和记录。
(4)专业考试合格的标准可根据各个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考试合格人数一般应控制在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3-5倍之内。
(5)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考试的专业(项目),招生院校可以认可其测试合格考生的专业成绩,也可以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组织学校的专业考试并以本校考试成绩为准。
7.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对本地区拟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统一组织进行艺术专业考试。有关笔试的命题、试卷印刷和保管、评卷及面试、专业考试分数线的划定等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8.艺术专业考试应于3月底前结束。招生院校须于4月15日之前,将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和考试成绩等信息按规定格式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同时将专业考试合格证寄送(发)考生本人。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专业统一考试的考生其专业考试合格证,由省级招办负责寄送(发)考生本人。
9.取得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四、填报志愿
10.取得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艺术院校(专业)志愿以其在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填报的志愿表为准。
11.报考艺术院校(专业)的考生,可以其他院校(专业)。
五、录取
12.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北京舞蹈学院、中国戏曲学院、天津音乐学院、天津美术学院、鲁迅美术学院、沈阳音乐学院、吉林艺术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南京艺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景德镇陶瓷学院、山东艺术学院、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武汉音乐学院、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西艺术学院、四川美术学院、四川音乐学院、云南艺术学院、西安美术学院、西安音乐学院、新疆艺术学院、解放军艺术学院等31所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专业本、专科(高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的分数线须在录取前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通过本校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
13.除上述31所艺术院校外,其他招生院校的艺术类专业招生对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要求,按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专科(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专科(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应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本科和专科(高职)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
14.各省级招办应将招生院校艺术类专业(本、专科)的录取荛安排在提前批次进行。
15.专业考试合格且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由生源所在省级招办于6月30日前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于7月8日前将拟录取结果告知有关省级招办。第一志愿考生不满时,招生院校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合格考生。
16.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国戏曲学院、北京舞蹈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天津音乐学院、中国美术学院、沈阳音乐学院、鲁迅美术学院、四川美术学院、山东艺术学院、广西艺术学院、内蒙古大学(艺术系)等15所高等学校可继续招生少量中等艺术学校(附中)的推荐免试生。
(1)中等艺术学校(附中)推荐免试生仅限于本校少数优秀应届毕业生,推荐的比例须控制在本校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0%以内。推荐人选要根据其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表现和专业水平确定,并在校内公示。
(2)中等艺术学校(附中)推荐免试资格考生的报名按其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规定的办法执行。
(3)招生院校须组织专家组对具有推荐免试资格考生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组织专业考试和文化测试。成绩合格并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在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
(4)招生院校录取推荐免试生的比例须控制在本校年度招生总计划的10%以内。
(5)招生院校须于3月20日前将拟录取的推荐免试生名单同时报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教育部将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为:
http://www.chsi.com.cn)对拟录取的推荐免试生名单进行公示。未经教育部公示的推荐免试生招生院校不得录取。
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应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政策、措施,须报教育部核准后,方可公布、执行。
18.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