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鲁工美院办字〔2019〕15 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审计档案质量,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部门对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以下简称审计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和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组成部分,审计部门负责人为审计档案第一责任人。审计部门设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档案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审计档案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并采取按性质分类、按单元排列、按项目组卷的原则。

第六条 项目审计组在审计立项和实施时,应当及时收集审计档案材料;审计终结后,应对该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项目审计组负责人审核后,交审计部门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编目和归档,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查合格后,向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

第八条 审计档案材料按结论类材料、证明类材料、立项类材料和备查类材料四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一)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 证明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九条 审计档案内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条 财务类审计项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专项审计项目应归档的档案材料主要是:

(一)审计委托书;(立项类材料)

(二)审计立项审批单;(立项类材料)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备查类材料)

(四)项目审计方案;(立项类材料)

(五)审计通知书;(立项类材料)

(六)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诺书;(证明类材料)

(七)审计工作底稿、审前调查(表)记录;(证明类材料)

(八)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结论类材料)

(九)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结论类材料)

(十)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审定单;(结论类材料)

(十一)审计意见书、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决定书、移送通知书;(结论类材料)

(十二)审计整改方案报告;(结论类材料)

(十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工程类审计项目应归档的档案材料主要是:

(一)审计业务委托书、咨询合同;(备查类材料)

(二)审计方案;(立项类材料)

(三)审计通知书或审计立项审批单;(立项类材料)

(四)送审单及送审资料;(证明类材料)

(五)工程量清单审核报告;(结论类材料)

(六)清标意见;(结论类材料)

(七)审计费支付审批单;(备查类材料)

(八)审计结果报告;(结论类材料)

(九)审计报告审定单;(结论类材料)

(十)结算审核报告;(结论类材料)

(十一)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移送通知书;(结论类材料)

(十二)审计整改报告;(结论类材料)

(十三)审计工作底稿;(结论类材料)

(十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综合类档案应归档的材料主要是:

(一)上级有关审计工作的文件,向上级部门的请示和批复。

(二)学校关于审计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审计工作计划、总结;

(四)审计工作统计年报及重要报表;

(五)其他审计档案。

第十三条 除综合类档案外,审计档案应当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项目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和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符合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借阅一般限定在审计部门内部。如有特殊原因,其他部门、单位需查阅审计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书面批准,并写明原因,做好登记。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阅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失去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由审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审查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审计案卷,经双方部门负责人签字,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十八条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04]4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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