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请假规定
鲁工美院办字[2006]72号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所有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除国家和我校规定的假日外,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的研究生,均须请假。
第四条 研究生请假分为以下各类:
(一)病假:因病休假须请假。
(二)事假:因个人事故不能参加规定的活动须请事假。个人事故以直系亲属、同胞兄弟姐妹的婚丧或家庭重大变故为限。
(三)公假:因公事派遣不能参加规定的活动须请公假,公事派遣以不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为限。
(四)注册假: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注册,须请注册假。
(五)考核假: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请考核假,但补考不得以任何理由请假。
第五条 研究生请假须征得导师同意,并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研究生请假条”(提前1天交研究生处),自制假条无效。请注册假,可事先免填请假单,但须于注册日期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假,并于请假期满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请假,须经导师同意,研究生处批准。
第七条 研究生请病假须提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因病休假证明。研究生因公请假,须提交公事派遣部门公事证明。
第八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须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不归,均按旷课处理,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每学期病假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病假连续一个月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请假外出期间,应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请假条.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