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12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2012届毕业研究生:
为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切实做好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现就我校2012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一)评选范围: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毕业研究生;
(二)评选比例:省级优秀毕业生为毕业生总数的5%,校级优秀毕业生为毕业生总数的10%。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
(五)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奖学金”荣誉,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三、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名额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名单;
(二)为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合理,将初选名单公示三天,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省级优秀毕业生填写“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doc”,校级优秀毕业生填写“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doc”(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并严格审核。
四、评选时间和要求
(一)请于2012年3月22日(周四)前将“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与“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历年成绩表原件1份交研究生处;
(二)有重修课程的、受过处分的毕业生不能参评优秀毕业生;对毕业离校前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结业,以及触犯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优秀毕业生,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研究生处
201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