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处

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工美院办字201620

 

 

     

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手段,对固定资产从购置、验收、调配、使用到处置全过程进行动态化管理、精细化管理,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存量、结构、效能和状态,科学配置各类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内部管理体制
    (一)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研究和决定学校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清查、置换、处置等重大事项。
    (二)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家具、校属房屋及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图书由图书馆负责日常管理),对各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具体使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固定资产规模配备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确保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管理员要力求稳定,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学校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购置、验收、付款、使用、处置等管理环节中,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手续完备。

第三章  固定资产界定、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学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物质条件。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科研教研课题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十六类:

(一)房屋以及构筑物;

(二)土地及植物;

(三)仪器仪表:主要指各种教学专业仪器设备、实验室仪器及装置等;

(四)机电设备:包括各种通用机械、交通运输、电机、变压器、金属切割、锻压、焊接等设备;

(五)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信、试听、广播电视、电子工艺产品等设备;

(六)印刷设备:包括各种复印、打印、影印、油印设备等;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主要指乐器等文艺设备和体育设备等;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器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主要包括安全消防设备、炊事设备、清洁卫生设备和生活用具;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属于低值易耗品,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该类资产的管理,做到配置合理、记录完整,有据可查。尤其对实验危险品,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九条  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格、相关程序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本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

(七)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重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购置、受赠、调拨和划转、清查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一)各部门、单位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等编制预算,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应严格按照省政府、财政厅和教育厅的关于实行三年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规定要求,逐年滚动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资金情况、相关资产配置定额及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情况编制预算,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其中单价(单台、单件、单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对各部门、单位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审签后,汇总上报学校研究审批。审批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形成“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

(三)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追加、变更计划,或因资产损坏等原因确要更新的,应由使用单位向财务处落实资金来源后,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经使用单位分管院领导审批的书面申请。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凡属基本建设项目的,经竣工决算审计后,按规定程序登记固定资产。

   (二)购置属基本建设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购置申请表”。
    (三)审核通过后,进入采购程序,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采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学校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如账、卡、物不符),或安装场地、运行环境达不到要求的,暂不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固定资产购入后,由申购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资产管理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验收申请,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三)基建工程验收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四)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应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记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学校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及各部门、单位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登录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入库手续,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打印验收单后办理报销手续。资产管理部处负责打印相应的资产条形码由使用部门贴在固定资产上。

(五)固定资产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并按照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促进各单位科学、合理利用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防丢失等工作,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由固定资产购置单位负责维修,其中房屋构筑物出现问题,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后勤处维修。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确保固定资产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15〕5号执行。出借单位应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资产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固定资产,占用学固定资产必须明晰产权关系,签定占用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数额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移交、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学校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应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清查资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在资产管理处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离休、离职、出国学习等原因离岗必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四)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统一由资产管理处归口审核并进行实物处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三)因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闲置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价、多方案比较等方式进行,以实现处置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审批权限《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14〕31号)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处置程序,我校规定每学期末进行一次集中固定资产处置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流程:

    (一)使用部门每年三月和九月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废申请,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明材料申请和相关材料中均需有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必须加盖部门、单位公章

    (二)资产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或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经济或技术鉴定,提出对固定资产的具体处理意见,并由鉴定人或鉴定小组成员所在的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处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使用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根据评估或鉴定结果签署处置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处置申报、鉴定和审批等相关材料汇总整理,在每学期末汇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中,处置房屋、车辆及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通用及专用设备批量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上存货,需经院长办公会审核后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需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复的文件通知使用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上做资产处置,然后会同财务、审计和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报废处置。将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五)归口审核部门和财务审核部门统一核销账务。

第三十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15〕5号)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系统账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卡片:

(一)学校财务处设置总分类账,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统计报表统计分析。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薄。负责固定资产录入、明细账的审核、资产清查、数据备份,定期与学校财务处账薄进行核对,与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核对资产;负责固定资产入库单、条形码的打印。

(三)使用单位设置分类明细账薄,打印固定资产卡片并按使用人进行分类保存。

(四)图书馆每半年(上半年为6月30日,下办年为12月30日)向资产管理处汇总报送图书数量及金额。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学校固定资产保值,财务处应严格把好经费开支关,符合固定资产入库范围的一定要入库,督促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系统安全及正常运行,各部门、单位不得对本系统进行无关操作,不得随意增加、变动、处置固定资产信息。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定期开展资产管理工作的总结、评比工作。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各部门、单位无固定资产管理员,未落实管理目标责任,无详细账目的;

(二)各部门、单位未向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随意更换资产管理员;固定资产管理员发生人事变动时,未完成交接手续,致使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实物遗失的;

(三)新建、自制、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应由经管人员验收后资产管理人员到资产管理处打印“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四联。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造成固定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致使固定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四)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导致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本部门、单位账物不符,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各部门、单位不经过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随意变更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使用人、使用地点的;

(六)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及处置不按规定审批,自行处置的;

(七)固定资产已报废,不向资产管理部门交回的;

(八)各处、室、院、部资产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所有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清查一次,核对账物,达到账、物相符,并及时上报清查数据。不按时清查上报的;清查数据不准确的。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情况,应按学校关于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时申报处理。除免责情形外,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赔偿,赔偿额度由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新旧程度)以及其他损失计算确定,赔偿金由直接责任人上交学校财务部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资产管理处登记记录。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17日发布的《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工美院字〔2003〕56号)停止执行。此前有关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学校地址

长清校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1255号

千佛山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23号

联系方式

电话:0531-89626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