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鲁工美院办字[2004]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教学仪器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室材料、网络设备及器材(系统集成)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纳入省政府招标采购的项目,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学校投标人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院来履行职责。招标项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后,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为了保证招标质量,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学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或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和需要编制,主要包括招标项目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报价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不得表明生产供应单位,也不得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项目现场。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二条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及国家规定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封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超过规定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评委应在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8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中选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标标准;
(二)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合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际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也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定书面合同,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际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期交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的,有权向招标单位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对处理意见不满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