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关于做好2014年度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图]

关于做好2014年度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教高字〔2014〕12号

各教学单位:
为做好2014年度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适应我校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建设是高校教育教学的龙头和核心工作,专业设置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服务区域重大战略,围绕我省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突出重点,积极调整服务面向,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优势专业、特色专业建设,做好长期规划和风险评估,避免追求短期利益行为;做好充分论证,避免盲目跟风;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
二、认真研读并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2012年版)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专业设置与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要强化专业建设运行过程管理,同时开展好专业自评估工作,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时,高校要及时采取措施。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除个别特殊专业外,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连续五年不招生的专业,应提出撤销。
三、进一步完善专业调整机制,做到扩大办学自主权与优化专业布局相结合,逐步建立负面清单制度。高校调整专业,应事先对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的培养工作做出妥善安排。拟调整的专业和目标专业应当有相同或相近的学科基础和办学基础,专业代码前四位应相同。学校调整专业不占新增专业名额。
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
四、涉及执业资格证书专业的设置,必须取得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与认定。尤其是设置医学及相关医学类专业必须严肃对待,各相关高校要利用本年度专业设置和调整的时机,认真排查专业设置与调整、招生计划与宣传、培养、毕业(含毕业证书、学位授予)等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违规办学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消除一切隐患和不良社会影响。设置公安、司法类专业须征求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师范类本科专业原则上在19个省级教师教育基地所在高校设置。
五、高校可根据社会需要、自身优势和特点,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在专业属性范围内自主确定专业培养方向,但专业培养方向不得作为专业申报。专业培养方向不作为招生专业列入招生计划。
六、要高度重视申报专业公示期间意见的及时处理与材料修订,确保申报专业备案或审批质量。申报专业存在可授予两个门类学位的,必须明确选定一个授予学位门类。对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所设专业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专业。所有申报专业在未正式得到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批复之前,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尤其是设有艺术类专业的院校,不得提前进行艺术专业考试与招生工作。
七、高校专业设置要在确保办学质量的前提下,适度控制专业增长数量。新建院校三年内(含三年)年度增设专业数(本专科统算)不超过5个,其他院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不超过3个。
请各教学单位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教务处。联系人:张康;联系电话:8962 6215;邮箱:zhangkang1220@163.com

教务处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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