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秩序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学秩序,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司〔1998〕33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现就加强高等学校办学秩序管理通知如下: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高等学校由国家依法设立,高等学校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严格控制招生规模。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要与自身办学条件相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以牺牲人才培养质量为代价,超出自身培养能力超规模招生。招生规模计算范围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和其他占用学校办学资源的各种办学类型的学生。本科高校不得占用学校办学资源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
三、加强教学条件建设。高等学校要根据在校学生情况,为每个专业配备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的师资队伍、实验实习实训设施及其他相关教学条件,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四、规范学籍管理。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未正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前,学校和个人不得向学生进行任何招生录取或学籍注册承诺。
五、严格教学过程。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科学制定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加强对教师的授课过程管理,细化课堂教学、课外辅导、作业批改、实践教学、毕业论文等环节的管理,加大教学秩序检查力度,控制停课、调课、补课、代课行为。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运行表、课表、考表,执行情况要有管理制度和检查方法,执行结果要记录在案,保证学校教学秩序稳定。
六、确保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经批准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普通本专科高校的学生,从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学籍资格(以下简称“取得学籍”)算起,其在校学习时间严格按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未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普通本专科高校的学生,从取得学籍算起,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基本修业年限,任何学校无权减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七、明确课程和学分计入方式。取得学籍是学生有效修读普通高等教育课程和学分的必要前提,学生取得学籍前修读的课程和学分,除有规定的外,不得计入学生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学习档案。
八、严格实施教学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高等学校对本校教学管理工作负完全责任,省教育厅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如发现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违反上述要求,将立即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核减学校招生计划、取消招生资格等处罚。存在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检查学校办学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高校自查自纠情况和整改报告,于9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其中本科高校报高教处,高职高专院校报职成教处。
201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