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品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品管理规定(试行)

鲁工美院办字[2005]6号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学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校内储存、使用和销毁、生产、购买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危险品,系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

第四条:本制度由学院保卫部门和实验室管理科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在校内储存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危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安排专人管理。

2、储存危险品的储存室(柜),应当设置通风、防爆、防火、防雷、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3、危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放。

4、建立严格的入库、出库登记制度,定期检查危险品有否变质、破损、残缺。

5、储存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6、危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六条:在校内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危险品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2、使用危险品应当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3、使用完危险品后,应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4、每年定期汇报使用危险品的种类及数量。

第七条:销毁、处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销毁、处理危险品,应制定销毁、处理方案及确定负责人,报学院保卫部门同意,然后报公安机关及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2、销毁、处理危险品前,应严格登记出库危险品的种类、数量。

3、销毁、处理完危险品3天内,应把处理情况报学院保卫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产、购买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危险品的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检查。

2、从事生产危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3、生产或购买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学院保卫部门同意,经公安监督机关审批后,方准生产和购买。

4、生产、购买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由保卫部门报请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0532日起执行。

学校地址

长清校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1255号

千佛山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23号

联系方式

电话:0531-89626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