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 序,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学业与学籍管理制度,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章程》(鲁工美党字【2016】7号),结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实行学分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第三条 此细则适用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为保证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根据《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三)刻苦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籍 管 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提前书面向所属二级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程序为当事人或委托人在报到日期持学生报到证件和证明请假原因材料,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初步审核通过后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内容由招生办根据招生规定和学校有关要求确定,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因病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来校正常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当事人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测)。复查(测)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测)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测)主要内容: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测)程序与办法:
(一)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未办理户口迁移除外)、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要与纸质档案、录取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核查;
(二)对录取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等形式录取的新生及面向农村学生的各类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资格条件要进行逐一复核;
(三)对学生身份信息与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等)要严格核对。如发现信息不一致或录取数据缺失的,由学校招生办及时联系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属于招生报名及录取期间发生的数据错误或缺失的,由学校招生办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提出修正或补充录取数据的申请;
(四)对报到新生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对隐瞒既往病史或发现与原体检结论不符者,要将具体情况填写入《体检复查登记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结合学生档案整理工作,对照考生中学档案、考生电子档案、党团关系中载明的信息,对新生逐一单独谈话,核对本人照片和其他重要信息;
(六)新生报到后,学校组织专家组专门对艺术类型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对存疑信息要认真与生源地省级招办和本校招生信息进行核实。
复查(测)程序与办法中第一项至第五项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二级学院具体实施,教务处(招生办)、医务室、心理咨询室等相关部门配合;第六项由教务处(招生办)牵头组织,二级学院及相关人员配合。牵头部门负责联系相关部门确认学生复查(测)是否合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写出相关事项的总结报告,二级学院、医务室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应牵头部门工作。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因贷款、缓缴学费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注册者,经学校同意后,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未按规定交纳学费者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二级学院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录。
第二节 修业年限、学习组织
第十二条 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作为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基本修业年限4年及以上的,可以提前毕业,但一般只能比基本修业年限提前1年;基本修业年限3年及以下的,不允许提前毕业。延期毕业学生,本科学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专科学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基本修业年限加上可以延长的学习时间之和为最长学习年限,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包含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等时间,学生因参军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除外。
第十四条 本科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可申请提前毕业。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接受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预计毕业时间前2年(如根据修业年限2019年7月毕业,须在2017年7月前提出提前毕业的申请),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书、已修读课程成绩和未修读课程的修读计划,所在二级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教务处将审查结果返回二级学院,二级学院须按毕业生上报毕业生数据。审核基本要求如下:
(一)已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4.0及以上;
(二)思想道德表现及综合素质良好,无纪律处分情况;
(三)无重修课程记录;
(四)无补考课程记录。
第十五条 学生管理与学习组织
(一)学生管理与组织以二级学院为单位;
(二)根据不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学生第二学期或第四学期末开始选择相应专业方向的课程学习,详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学生选专业方向的规定》;
(三)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情况详见学校相关规定;
(四)学生学习以入学时的注册专业为主,第二学期末,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为保证学生的权益,以及公平公正原则,转专业的组织以高考录取原则为依据进行条件限制,详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的办法》;
(五)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前提下,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学校鼓励其跨专业攻读辅修专业(学位)。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原则上不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关系不限,但原则上其基本修业年限不得长于主修专业的基本修业年限。需要提前进行联考、校考且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报考资格的专业(如艺术类)不得作为辅修专业,其他在报考过程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不得作为辅修专业,详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实施细则(修订)》。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六)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具体情况详见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学习和考核。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记入学业成绩单。有关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的规定详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有关学生补考、重修、缓考、免修等详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国内外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以访学形式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成绩单单独记载,不参与校内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后,学校对其中止学业前所修课程与新入学专业的课程进行比对和审核,经学校审核认定批准后,承认其所获得学分或部分学分。
第四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具体如下: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根据时间长短须经任课教师、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书记或副书记、二级学院院长审核批准。除因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二)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分管学生工作书记或副书记和二级学院院长批准;
(三)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经任课教师同意,请事假3天(含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审核同意、分管学生工作书记或副书记、二级学院院长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四)学生请假期满后必须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书记或副书记、二级学院院长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五)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二级学院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予休学;
(六)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每学期开学第1天开始考勤,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任课老师按正式下达的组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无论何种原因,凡缺课时数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记零分。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2次以旷课一学时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间不得出国(境)探亲(个别因境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利用假期出境探亲的,应如期返校,逾期不返者,按旷课处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因病、创业、出国留学等原因需中断学业,可以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因病经校医务室诊断或校医务室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结果,一学期请假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数1/3者;
(三)因学习困难、身心状况不佳等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因创业、个人自费出国留学、参加社会实践等其他不能正常在校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一)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它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经由学校公派留学管理部门派出国(境)留学的;
(三)经学校同意,跨校修读或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的;
(四)学校认为应当保留学籍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须填写审批表,由二级学院签署意见、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书或保留学籍证明书后方可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 休学时间最少1学年,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在学期中办理休学的,自该学期初记为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休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规定。休学者,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到校后由校医务室指定医院进行复查;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能证明可以正常在校学习的证明;
(三)被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复查不合格者、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根据本校转专业规定酌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复学后,学费及其他费用按照插入年级及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六节 转学、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条 学校一般不办理学生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并征得转入省、市高校主管部门及有关院校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求转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公伤事故、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经本校医院或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二)学生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学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专业不相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实行学业预警制度
学业预警分为一般预警、留级、退学三种,学业预警不属于处分。一般预警后再次达到一般预警的条件,按留级处理。学生在校期间留级1次后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按退学处理。详见学校学业预警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经过校医务室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传染病等疾病者,或者因其它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的限招专业的;
(二)因病休学两年期满仍不能复学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五)延长修业年限(休学、保留学籍者除外)不来学校办理手续或不缴纳学费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七)校际交流学习逾期未归者;
(八)旷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数1/3,以及连续旷课两周者;
(九)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十)未达到学校其他方面的要求或规定者。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五条 因故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决定。经学校批准后可以退学,未经批准和办理退学手续前,应照常在校学习。
第三十六条 准予退学的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退学时学费及其他费用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和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尚未取得全部学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选择结业离校,也可选择留校继续学习。留校学习的学生须在当年毕业生离校前(一般为6月中旬)办理延期学习手续,未办理延期学习手续者按结业处理。在校延期修读的学生办理延期手续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班级,按在校生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结业学生在其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回校修读所缺学分的课程,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办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手续,符合《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条件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结业学生返校重修课程期间,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取消其毕业资格或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四十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的学生,符合《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获得毕业资格时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在其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条件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其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辅修专业(学位)学习应在规定的年限内与主修专业同步或之后完成,按以下规定发放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学位证书:
(一) 辅修专业: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前提下,完成辅修专业规定学分的,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二) 辅修学位: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的前提下,完成辅修学位规定学分的,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都不得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但可由学校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四十四条 在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以出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经核实后由学校教务处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201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