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章程及配套制度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规定(试行)

鲁工美院办字〔2014〕17号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增强导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对研究生导师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导师全过程指导和培养研究生,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导师应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并教育研究生切实遵照执行。

第四条 导师要重视研究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学风作风、遵纪守法、身心健康的教育并以身作则,引导研究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 导师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指导研究生,每月至少当面指导研究生1次,及时了解和解决研究生思想、学习、科研、实践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导师需根据国家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目录的编写及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等工作。

第七条 导师应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撰写课程教学大纲,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第八条 导师应至少承担一门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组织好课堂教学和实践实习等;严格按课程表安排上课,禁止跨年级或与本科生合上,不得随意减少教学工作量;规范研究生课程考试和成绩管理,严格执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程作业和成绩管理办法》(鲁工美院研字〔2012〕2号)有关规定;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导师要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科研、创作条件,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动态,加强研究生科研和创作训练,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和实践活动,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研究生产出高水平的科研和创作成果;尊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如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署名等),对研究生参与科研和实践活动付出的劳动应给予适当奖励或报酬。

第十条 导师要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毕业作品)工作,按照高标准、严要求、保证质量的原则,指导研究生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学位论文(毕业作品)工作计划,做好学位论文(毕业作品)开题报告、中期汇报、初稿提交、格式审查、不端行为检测、匿名送审、作品展览、答辩会等全过程、各环节的指导、审核工作以及学位授予工作,定期检查学位论文(毕业作品)的质量和进展情况并督促研究生完成。

第十一条 导师应自觉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恪守学术诚信,并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同时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处理。

第十二条 导师应注意发现优秀人才,积极培育能够获得省级优秀硕士论文、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实践成果奖等高水平科研及创作成果或奖励的人才;同时对在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实践技能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向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导师要积极探索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申报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涵盖的各类科研项目和奖励,完善培养措施和方法,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导师要关心学科建设,参与制定并实施本学科的发展规划,参加本学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及国家、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和建设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有关本学科的各类检查、评估工作,为所在学科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五条 导师要协助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考核评优、毕业鉴定及就业指导等工作,对研究生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六条 导师因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责任事故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分别做出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处理:

(一)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级记过以上处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本人招收的研究生不进行正常的培养和指导的;

(三)在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有舞弊行为的;

(四)由于导师原因未能完成好研究生培养任务,不适宜继续担任研究生导师的;

(五)导师本人及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术上有严重的违反科研道德、学术规范行为的;

(六)在双向选择中连续三年未被学生选作导师的(本学科研究生人数不足除外);

(七)所指导硕士学位论文在三年内累计两人次没有通过“双盲”评审的;

(八)所指导硕士学位论文被上级有关部门抽查未获通过的;

(九)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实践及学位论文(毕业作品)工作的;

(十)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修订)》(鲁工美院字〔2013〕57号)规定,在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中未通过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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