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章程及配套制度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信息标准编码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鲁工美院办字〔201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信息标准编码管理工作,完善信息化基础工作,提高学校现代化管理水平,更好的服务于教学、科研以及全校师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标准编码,是指参考国家标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结合学校业务管理的需要编制,应用于全校范围信息系统内的代码数据。

第三条 信息标准编码是学校的公共财产,是各部门数据共享的基础,学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参与信息标准编码的编制建设工作,保障学校信息化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和运行。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标准编码从事危害学校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信息标准编码范围与分类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在进行数据记录统计等工作中用到的、具有共享需求和应用价值、且符合学校有关数据共享规定与要求的各类信息标准编码,均属于学校信息标准编码的范围。

第六条 学校信息标准编码体系包括公共信息标准编码和业务管理信息标准编码。公共信息标准编码是指在多个系统中用到的代码;业务管理信息标准编码是指特定业务管理需要使用到的代码。

第三章 信息标准编码的产生与维护

第七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全校信息标准编码的制订工作,贯彻实施有关编码工作的标准和工作规范,指导、协调编码管理、维护和应用工作。

第八条 网络信息管理中心为信息标准编码在学校各部门的应用推广提供技术支撑,为学校运用该编码实施宏观管理和实现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手段。

第九条 公共信息标准编码由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相关部门制订。业务管理信息标准编码由学校各职能单位牵头制订。信息标准编码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

第十条 各职能单位须按照规定的格式与标准,通过公共数据库平台以实时或周期性的方式将数据整合到公共数据库平台,保证学校基础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标准编码采取“一次录入,多次使用”的原则。数据的产生与维护遵循“谁产生,谁维护”的原则。学校各部门须对本部门产生的数据负责,保证本部门提供数据的权威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条 详细信息标准编码参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数字化校园信息标准规范》。

第四章 信息标准编码的共享与使用

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信息标准编码的部门,凡是能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相关条款,均可成为学校信息标准编码的使用用户。

第十四条 各部门用户使用信息标准编码数据需向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数据使用要求(详见附件:《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信息系统数据使用申请表》),写明数据用途、数据项等。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数据使用要求开放数据的使用权限。

第十五条 信息标准编码使用部门在数据使用过程中应遵守数据的使用约定,未经许可不得将数据提供给其他第三方或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各数据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信息系统数据使用申请表

学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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