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美院办字〔2016〕1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推动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上级交办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8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成立“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督查室,负责督查督办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协调和具体落实,建立并完善督查督办工作台账。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对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进行检查落实,及时完成学校交办的应督查督办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内容为:
(一)上级部门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等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及其他党政重要专项工作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的部署执行情况;
(三)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校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信访事件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六)新闻单位对学校工作批评与建议的办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督办事项。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为:
(一)立项分解
1.拟办。学校作出重大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确需立项督查或在接到学校领导的指示交办督查事项后,督查室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督办事项、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等。
2.立项。办理意见确定后,即可立项。督查室在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后,根据工作职责分工、督查工作要求和一事一项的原则,提出立项意见,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定后正式立项。
3.交办。(1)书面交办。一般采取下发《部门年度重点项目一览表》、《重点项目督办通知单》的形式,由督查室专人送交承办单位负责人签收。(2)会议交办。事项涉及单位较多时,由分管校领导召集有关单位召开会议,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3)口头交办。特殊、紧急情况采用电话等口头形式交办的,随后应补充书面材料。交办事项要任务明确、具体,符合承办单位的职责范围,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二)检查催办
1.催办。督查室要及时采取电话、口头、网络等形式,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办单位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加强督促催办,限时办结。催办过程中积极协助承办单位解决项目办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督查室按照交办工作要求,对承办单位的办结事项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学校领导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退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按时反馈
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结果,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进行调研,写出调研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四)回访复核
对学校党委、行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及广大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开展“回头看”“再督查”,有选择地进行实地复核,面对面听取意见,掌握一手资料,检查和了解整改是否到位、是否满意,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立卷归档
督查事项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交办文件、办结报告等,整理归档备查,或移交档案室管理。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方法为:
(一)催报督促。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单或相关督办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至督查室。督查室应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了解督办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个别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发现、反映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未按时完成的督办工作通过约见、邮件、电话等方式及时进行催办。
(二)督查调研。督查室在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时,要寓调查研究于督查之中,边督查边调研,进而形成调研成果,为学校领导做好参谋助手。
(三)情况通报。督查室定期汇总各单位落实项目办理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对落实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为:
(一)认真负责。督查督办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树立保密意识,遵守保密纪律,对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
(二)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着重就学校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督查。
(三)讲求时效。对需督查落实事项要及时立项,及时通知,及时催办,及时报告,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说明理由,报请分管校领导决定是否可以延期,督查室及时跟进督办。
第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考核机制为:
(一)根据《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学年考核办法(试行)》(鲁工美党办字﹝2014﹞5号)文件精神,学校将各单位督办任务落实办理情况列入学年考核指标体系,相关情况分别反馈给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其学年考核的参考依据。
(二)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项目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14﹞6号)停止执行。
附件:1.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重点项目督办通知单
2.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重点项目督办反馈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