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作者: 【阅读次】 日期:2015-05-05 13:54:47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工作的意见

鲁工美院办字【2010】26号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工作,严肃劳动纪律,维护和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教职工考勤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鲁工美院办字[2006]44号《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教职工考勤的暂行规定》及相关要求进行考勤,切实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批程序,准予请假必须符合规定,有相关证明依据,不能随意,更不能虚报、瞒报考勤。

二、经批准攻读研究生的教职工,要按照学校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妥善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自觉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应以就读学校开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课表为据。学习结束后,要及时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教师在攻读研究生期间,除按照就读学校要求离校学习外,均应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参加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和组织安排的活动(如开会、参加公益活动等),不能等同于外聘课程教师,仅仅满足于完成教学任务,更不能以攻读研究生为由长期离校,放松甚至放弃学校的组织管理。

四、经批准以课程培训、国内访问学者、出国留学等方式到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学习进修的教师,离校前须持派出部门(单位)出具的审批表(或者任务书、说明书)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参照攻读研究生的教师管理。

五、对不符合考勤规定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考勤,学校不予承认,按旷工对待,并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对提供虚假证明、不按规定请销假等违反考勤规定要求的教职工,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整岗位、停职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不再保留事业编制,或者开除、解聘。

七、对本意见印发以前弄虚作假、违反考勤规定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照本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本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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