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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院财务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04.09.16
供稿:财务处
作者:财务处
山东工艺美院财务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完善财务报销手续,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广大教职工办理报销业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的支出包括事业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支出、公用支出)、经营支出和结转自筹基建支出。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内部预算分配采取“定额定项,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第四条 列入年度预算的部门经常性经费开支和由部门管理的职能经费开支,单笔业务金额在1元以下(含1万元)的直接由部门负责人签批;1万元至3万元的(含3万元)的开支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财务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开支须经分管财务院长审批,10万元以上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经费的开支,由财务部门审核,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计划审批。
重大财务事项,须提请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各部门累积经常性经费结余归部门留用,可以根据需要购买办公和教学设备,但需提出书面申请,交财务部门和国有资产办公室审核后,由国资办进行采购。
第六条 学校财务开支实行 “一支笔”审批制度,分管财务院长负责学院有关专项经费和大额开支的审批,各责任预算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经费和职能经费开支的审批。
第三章 财务报销票据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
(一)发票和事业收据:发票必须有市级及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限内;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
(二)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收付款业务单位名称、开票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填制人、收款人签字或盖章等发票要素。做到要素完整准确,大小写金额相符。购置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教材、图书、设备等物资,应附收款单位开列的详细明细清单作为原始发票的必需附件,清单必须盖有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与发票上的印章一致,否则不予报销,原始发票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三)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如属以非现金结算业务,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包括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并在票据(另联)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和复印件需由本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才能作为原始单据报销,金额较大的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遗失以现金结算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四章 现金、转账支票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凡是办理单笔金额在3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原则上采用转账支票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九条 凡是校内单位之间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实行校内结转,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条 各部门如需支付3000元以上(含3000元)大额现金者,须在付款前一天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以便财务部门和银行作好提款计划。
第十一条 各部门按规定领取的劳务费、补贴、临时工工资、酬金等均须填制领款单据,按人员造册,注明标准、工作天数,部门负责人和收款人签字并加盖部门行政章。领款时,需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由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各部门领用空白支票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空白支票领用单》,注明用途、大约金额等内容,由专人到财务部门办理领取手续。转账支票签发后,领用人应妥善保管,保持支票票面整洁,印章清晰,不得折叠、磨损。如将转账支票丢失,必须立即通知学校财务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如票款因支票丢失已从我院账户中转出,一经核实转出金额将从领取支票人的工资中分期回。
第十三条 需要经银行汇款或划款的业务,由申请部门提供对方的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财务部门负责办理银行汇款。非即时结算的还需先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申请部门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逾期三个月仍不能结算又未有正当理由,按实际付款额每天1%加收滞纳金,在部门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转账支票付款期为10天,到期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领用支票的部门7天内必须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逾期不结算又无正当理由者,按支票实际发生额每天1%加收滞纳金,在部门经费中列支;因故不用的须在领取支票之日起3日内交回财务部门,否则按领用支票时填写的预计金额每天1%加收滞纳金,在部门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为及时与银行对账,每月26号以后不再办理支票领用、银行划款等非现金结算业务。
第五章 暂借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在册教职工因公办事,经批准后可借用公款。职工因个人原因(如医疗、家庭困难等)原则上不予借款。
第十七条 办理借款手续按照“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借款须有经费指标,经费超支,一律不得借款。借款人借用现金、领用支票和申请汇款应填写完整的一式三联“借款单”。借款单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部门行政章。
第十八条 借款因故未使用者,须及时退还(支票在3日之内,现金在1日之内)。借款出差应在返校后7日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报又无正当理由的在借款人和部门负责人工资中扣除,直至扣除全部借款为止,并按借款额每天1%加收滞纳金。
第六章 几项特殊业务报销的规定
第十九条 差旅费、探亲路费、住院费及医药费、科研课题经费、业务招待费的报销按学校现行相关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销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都属于固定资产范围。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国资办负责依照预算安排的种类和规格进行采购。凡是未列入预算但确属必须购买设备的,部门须先提出申请追加或调整预算,由分管财务院长审批,否则国资办不予采购,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报销时,使用部门先根据发票内容,通过《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生成固定资产验收单信息,到国资办打印固定资产验收单,由验收人、经手人、国资办负责人分别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单和发票一并作为报销的基本凭据。
第二十一条 大型维修、零星基建等专项资金的报销,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协议,提供经学校审计部门审计或由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书、工程合格验收证明等资料。经招投标的项目应附有关招投标文件。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都要精打细算, 制定详细的用款计划,严格执行预算,避免出现前松后紧、相互挤占的现象,经费超支财务部门停止报销和借款。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业务,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财务人员要对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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