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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外聘课程教师发放课时费标准及发放办法的规定

时间:2004.07.05 供稿:教务处 作者:教学研究科
根据我院教师结构由正式教师、聘用教师、课程教师组成的状况,特制定以下聘任课程教师课时费发放办法:
一、教学部门聘任课程教师,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已列入教学课表课程,本教学部门或本校内担任此课程的正式教师、聘用教师工作量已满,无法安排其担任该门课程方能聘用校外课程教师。
2、由于新上专业、新上课程等原因,部分课程本校师资无法承担时方可聘用校外课程教师。
3、因学分制工作实施需要——学生选教师需要,可以聘用校外课程教师。
4、各教学部门应在聘任课程教师的上一学期末(安排课程表时),向教务处送交聘用教师报告单,由教务处组织部分专家资格审核认定后,方能批准外聘课程教师。
5、聘请课程教师的操作程序及条件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外聘教师授课管理条例”。
二、课程教师课时费发放标准
1、为正式本科、专科生授课,讲授、副教授(相当于副高职职称以上的)每课时标准为50元,其他为45元。
2、为成人教育、夜大授课,讲授、副教授(相当于副高职职称的以上的)每课时标准为40元,其他为35元。
三、课程教师课时费的发放程序
1、课程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称职的完成了所授课程,完成学生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并已将学生成绩递交系秘书后,方能领取课时费。
2、由各教学部门填写“课程教师课时费发放单”,由系主任、教学研究科、教务处长、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发放课时费。
3、财务处发放课程教师课时费时,按国家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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