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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4-11-10    作者:网络信息中心     来源: 网络信息中心    点击: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工作,确保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校园网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范围内各单位和个人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二、管理组织与领导
    1、成立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计算机网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计算机网络保密工作办公室。把网络信息系统和校园网络的安全保卫和保密管理纳入计算机网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管理,使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
    2、学院计算机网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制度、措施;召开专项会议;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学院计算机网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工作,各院系、部、处级单位指定一位处级领导负责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三、宣传教育与培训
    1、学院计算机网络保密工作办公室具体安排并负责实施对入网用户的保密工作教育,并负责在网上设立保密管理专栏,发布有关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办法、规定和有关制度。各单位要提高保密意识,加强对有关保密工作的宣传力度
    2、学院计算机网络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院、部、处级计算机网络有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技术防范培训。
    3、入网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依据有关规定,签订保密管理的有关协议。
四、保密措施、职责
    1、各院系、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本部门计算机严格管理,制定相应措施,清楚掌握每部计算机情况,指定具体负责人员并做好登记。
    2、各单位要按照涉密计算机不得上网的规定,严格单机管理;联网计算机要专机专人负责,加强上网人员管理,严格控制上网内容。
    3、学院计算机网络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上网内容进行审查,检查监督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
    4、入网用户要严格按照学院计算机网络保密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五、互联网络的使用
    1、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秘密的内容或者经审查批准,合法与境外交换的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接入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输。
    2、重要科研项目,尤其是纳入科保的重点科研项目使用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
    3、科研成果信息发布、交流中的涉密内容,科研成果转让洽谈阶段的资料整理、存储不得使用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4、图书馆、档案馆、科研管理部门,以及党务、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存储涉密资料和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存贮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介质(软盘、硬盘、光盘、磁带等)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同时建立借阅、使用、存档和销毁制度。绝密级信息不准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
    5、利用国际联网到境外发表论文,在网上发布科研成果、科技信息等必须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院保密办或学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其他一般信息须由所在院系审批。上网内容批准以后不得私自变更,内容确需变动的须按原程序重新审批。
    6、学院计算机网络保密工作办公室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黑客”的攻击,堵塞隐患漏洞,清除互联网中不健康的内容。
六、义务和责任
    1、各院、系、处及驻院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2、入网用户有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的义务和责任;有举报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和责任。
    3、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由保密工作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依据职权范围,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知情不举报者,由于泄密造成危害或重大危害的,要在对泄密者追究责任的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5、如发现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学院计算机网络保密工作办公室和有关用户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党委和有关部门以及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