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2005-05-12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充分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保护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必将有力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意见》指出,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意见》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目标是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比较完备、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展。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布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意见》提出,要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工作来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2002年开始实施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有步骤、有重点地循序渐进,逐步实施,为创建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积累经验。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保护工作;要加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人才培养。《意见》决定,由文化部牵头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调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和普及教育活动。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作为《意见》的附件同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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