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人事厅鲁教外函[2009]38号文件要求,现将2009年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省2009年度省政府自筹经费计划资助出国留学人员60人。本年度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重点资助:能源、环保、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先进制造技术、高科技农业、医药、金融、财会、经贸、法律、现代管理等专业领域,重点支持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以及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产学研结合项目等领域的专家学者。
一、申报时间
2009年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申报受理时间为10月26日至10月30日。
各部门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须在10月23日之前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联系人:马思敏
电话:89626167
二、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山东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应为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本科学历者应工作5年或5年以上,硕士以上学历者应工作2年或2年以上。
(三)一般应为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获得者,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贡献突出。
(四)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合格标准;托福成绩550分以上; 雅思成绩6.0分以上;外语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连续在同一语种国家学习或工作超过一年;进过山东省外语培训中心安排的专门培训并参加BFT考试(高级),成绩合格。
(五)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身心健康。
(六)曾获得国家公派出国或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多个资助出国培训、留学项目。
三、申报材料
2009年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申报人员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山东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申请书及填写好的电子版;
(二)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获奖证书和科研成果复印件;
(四)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五)山东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意见表;
以上材料均一式2份,A4纸版面,其中1至4项按顺序左侧装订,第5项不装订。申请书及单位推荐意见表可从山东教育厅网(
www.sdpec.edu.cn)或山东人事信息网 (
www.sdrs.gov.cn)下载使用。
四、请各单位对申请人所填表格内容严格审查把关,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认真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如果发现上报的申请材料有虚假信息,将取消申请人出国留学资格并暂停申请人所在单位下一年度的选派资格。
五、省教育厅外事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流动处分别受理全省教育系统、非教育系统省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的申报工作。请各单位集中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统一上报,不接受个人申报。每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5人。
六、今年不再收取评审费,申报时不需提交体检表,被录取人员需要进行体检,重病及传染病患者不能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