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鲁工美院办字〔2014〕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帮助生活贫困的研究生完成学业。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以下简称“三助”)是指研究生在攻读学位的同时,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利用课余时间,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参加一定量的脑力或体力劳动获得资助,用于补充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原则
第三条 “三助”岗位申请者须为我校招生计划内全日制在校学习的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的除外) 。
第四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必须经过导师同意,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不得因参加“三助”工作影响学习或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及以上岗位。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管理原则: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
第七条 研究生“三助”津贴应据实、及时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克扣。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津贴发放
第八条 “三助”岗位分为三类:教学助理(助教)工作、科研助理(助研)工作、行政管理助理(助管)工作。
第九条 教学助理(助教)工作:承担本(专)科生的部分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组织课堂讨论,批改作业,指导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的阅卷等工作。
助教岗位由学校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置。具体工作职责、工作量由用人单位确定。助教工作津贴由研究生处确定标准并发放。
第十条 科研助理(助研)工作:在导师的指导下,协助导师从事本人学位论文以外的文献资料整理、社会考察与调研、课题研究与项目实践、工程设计与产品研发等工作。
助研岗位实行导师责任制,由导师根据科研项目和培养研究生的实际需要设置。具体工作职责、工作量、工作津贴标准由导师确定,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由导师发放。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助理(助管)工作:担任办公室行政助理,辅助老师做好学生管理、思政教育、文件整理等工作以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助管岗位由学校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助管工作职责由用人单位确定,工作时间分为固定助管、临时助管两类,固定助管工作量每周8小时,临时助管工作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助管工作津贴由研究生处确定标准并发放。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岗位计划于每年6月开始制订。各用人单位须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 “三助”岗位需求表》(其中助教岗位需经教务处审核),由研究生处汇总岗位需求,根据研究生实际情况统筹协调,确定岗位数。
第十三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在每年9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 “三助”岗位申请表》,研究生处对申请对象按实际科研能力、教学能力、管理能力和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排序,根据工作岗位情况择优安排,于9月上岗。
第五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服从管理,树立研究生群体的文明形象。
第十五条 研究生处每学期组织对参加 “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进行考核,考核意见由用人单位填写。
第十六条 参加“三助”工作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参加“三助”工作的资格:
(一)用工单位提出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考核不合格者;
(二)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差,不适合继续参加“三助”工作者;
(三)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或治安处罚者;
(四)有一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五)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有抽烟酗酒行为者;
(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七)研究生本人提出终止申请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 “三助”岗位需求表(助研).doc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 “三助”岗位需求表(助教).doc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 “三助”岗位需求表(助管).doc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 “三助”岗位申请表.doc